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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具备哪四个特征

时间:2020-06-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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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企业客户在问有关商业秘密方面的各种问题,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必须要先回答一个问题,那就是,什么是商业秘密?


其实法律对商业秘密是有规定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又可细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


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很清晰的,但仅仅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在商业秘密保护的实际操作中是又没法进行的。


有些地方的法院在案例中已经对商业秘密划定了较为详尽的范围,根据这些法院的案例,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以及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标标底等信息。


同时,在行政管理层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原国家科委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二条中规定: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是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按照上面的案例和规定,技术信息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类型信息,我们一般说的商业秘密指的就是技术信息(秘密)。技术信息是制造业的生命线,技术信息主要表现为产品配方(最常见)、制作工艺、方法(次最常见)、工艺设计、工艺加工程序等。经营信息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企业)运行方面的信息,是仅次于技术信息的一种商业秘密。


什么是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设计资料、程序代码、产品配方(辣酱的配方)、制作工艺(中药制作)、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都可以是商业秘密。

但是,当维权时,谁主张谁举证,就需要从那三点(非公知的、能带来钱的、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来证明自己的东西是商业秘密。

那么,“采取保密措施”,就是需要从管理上入手了,企业可以这样做:

1、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告知员工,明确哪些文件或资料适用该制度,而且可以分设材料密级,哪些人具有保密义务。

特别对于计算机企业,核心代码谁能接触,以及拷贝记录,都需要留有痕迹。

有的商业间谍会在入职,然后拷贝完代码就离职。

2、全体职工大会上或技术会议上,针对具体的技术秘密提出保密要求,并形成书面文件,由参会人员签字。

这点很重要,我有一个客户,在产品研发阶段,招聘了一个女博士来参与,在参加了几次原型机的讨论后,女博士要公司股份,我客户当然不给,于是这个女博士很快离职。

过了半年后,客户发现女博士申请了专利,就是她知晓的原型机的原理,当然对我客户造成了阻碍。

我建议客户打专利权属官司,把专利拿回来,女博士的专利是窃取的公司技术,申请权应属于公司。但是,新创企业,公司管理不规范,在产品内部研讨会上,并没有会议记录和人员签字,无法证明女博士参与了产品研发。

不得已,只得走了第二种方案,无效该专利,最后无效成功。我们口审时,女博士非常嚣张,进行人身攻击,真是什么人干什么事儿。

3、对涉及技术秘密的场所和人员制定严格的技术秘密借阅制度,与可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与义务。

在劳动合同中可以设置保密条款,对核心技术人员,还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

有了以上三点,在面对企业受损时,才能有效利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法主要规定了两种救济方法,即禁令和损害赔偿。由于商业秘密“一旦丧失就永远丧失”的特性,只有获得禁令救济,即禁止侵权人或者潜在的侵权人披露或者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才能保住商业秘密,因此禁令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中最重要的救济方式。

注:损害赔偿为普通法上的救济方式,禁令则属于衡平法上的补救措施。
普通法的救济是面向过去的,它要求侵权者就业已造成的、能够以金钱计算的损失向原告赔偿;而衡平法上的救济则面向未来,即通过禁止或者强制被告为某种行为以阻止其在将来给原告造成损失,具体形式有实际履行和禁令两种,实际履行一般适用于违约责任,禁令则针对侵权案件。 

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下列要件才能构成:

(1)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凡是已为公众周知或公用的通用技术和经营方法等,都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2)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作为商业秘密要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必须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使他人无法通过非正当的途径和方式获得该秘密。保密措施可以是制度上的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合同(订立保密协议)、制定保密制度、在保密资料上加印“机密”、“保密”之类的字样、限制文件的发放范围和数量、加强保密教育,等等;也可以是物理措施,如隔离机器设备、加强门卫、为资料上锁等等。

(3)具有实用性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可应用性指商业秘密作为切实可行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平,能够用于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现实问题。确定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能够界定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例如,能够说明商业秘密由哪些信息组成,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该信息与相关信息之间的区别,如何将信息付诸实施。


商业秘密的特征


非公开性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般不对外公开;而专利权等其它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

非排他性

商业秘密一般不具有排他性,即若其它公司以合法方式获得了同一商业秘密内容,那么该公司同样成为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商业秘密拥有者无法阻止另一个拥有者使用、转让该商业秘密。

利益相关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通常能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进而给商业秘密的拥有者带来利益。

期限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由权利人自行承担,因而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而是由权利人自行决定。如果权利人认为该商业秘密价值大,采用得力的保护措施,商业秘密则可以保守很长时间。


竞业限制协议影响我更好的发展,怎么办?

首先要判定这份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对象是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如果你只是普通员工,根本无法接触到公司的核心秘密,那么你就不是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如果是有效协议,签署了就应当遵守。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承担赔偿原公司高额违约金的风险。而且,你想入职的新公司,很可能在背调时做竞业协议的排查,你签的竞业协议会是跳槽时的潜在风险。

你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原公司,或者拿一笔补偿金暂时从事其他行业。补偿金的合理数额应该是你工资的30%左右,你也可以跟公司协商提高。

离职后,公司三个月不支付你竞业补偿金,你可以选择解除竞业协议。解除协议,最好通过书面或者邮件的形式通知原公司。只要解除通知送达,你就可以入职原本受到限制、有竞争关系的公司。

如果你特别希望去对手公司工作,就要了解原公司有没有监控员工违反竞业协议的措施,并做好承担违约金的心理准备,充分权衡利弊再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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