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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强奸罪与其他6种罪 太仓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

时间:2020-01-03 22:13:19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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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强奸罪与其他6大罪状 


太仓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的界限?强奸罪与聚众淫乱罪的界限?强奸罪与聚众淫乱罪都可能基于奸淫的目而生性交关系,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强奸罪与抢劫、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界限,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界限本罪与侮辱尸体罪的界限是什么?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请看第二部分,紧接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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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医生利用职权奸淫患病妇女的,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以不给作认真治疗、故意推迟治疗时间等作要挟迫使妇女就范的,则应视为以威胁手段强奸妇女。如果是采取抚摸、猥亵、语言调戏等引诱手段勾引妇女与之发生性关的,则不能以本罪治罪。


七、包办买卖婚姻中的性行为如何认定也是一个应当注意的问题。有的妇女出于父母包办,,不情愿地同男方登记了结婚,但拒绝发生性关系,男方于是强迫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宜以强奸论。情节恶劣且女方根本不承认婚姻关系成立要求解的;可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或虐待罪治罪。向有关机关提出撤销其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仍然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的,一定条件仍可构成本罪。


八、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幼女由于早熟,体貌特征很似成人,并向行为人谎报年龄,自愿与之发性关系的,行为人如果确实不知按当时情况也不可能知道的,对之是否定罪,有伺看法。有的认为应当构成犯罪,但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有的认为一般要构成罪,但如果男方年龄也很年轻,双方如是在恋爱中自愿的,则不追究刑事责任。此时,由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主观上既无强行奸淫的故意,又无利幼女无知进行奸淫的故意,不符合本罪的主观构成条件,不能构成本罪。


九、关于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即所谓“婚内强奸”,是否能够构成本罪,无论是在理论界番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争议。我们认为,对之应当根据案件的体情况,如当事人之间的婚姻状况,以及行为人的意图、所采取的方法、后果等婚姻法、刑定的有关意图分别进行处理,有的可能不构成犯罪,有的能构成他罪,有的可能构成本罪。


(1)在存在合法且正常的婚姻关系下,丈夫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性交的,不能构成本罪。丈夫违背妻子的根本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构成本罪。


(2)在非法、正常的婚姻关系状态下,丈夫违背妻子的根本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构成本罪。;


(3)双方婚姻虽然合法成立,男女双方为感情破裂长期分居,不再发生性关系,或者已经提出离婚诉讼,再无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意思,丈夫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亦可构成本罪。


十、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基于生理原因发生两性畸形变化,从而成为两性畸形人。两性畸形人又有真两性畸形人和假两性畸形人之分。对于真两性畸形人,如果外阴表现为男性特征,其对妇女实施本罪行为的;应当以本罪论处,不能因为其具有女性特征就不加以追究;如外阴表现为女性特征,男子以为是女性对之实施本罪行为的,同样以强奸论,不能因受害人具有男性特征就否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


二。男性假两性人,其实为男性,外阴部却形同女性,即男性女性化。男子将之作为女性实施本罪行为的,属于对象,应以强奸未遂论处。如果明知是男性畸形入的,对之采取本罪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本罪,构成犯罪,应以他罪如亵儿童罪、故意伤害罪等治罪。


女性假两性人,即实为女性,但外阴部却酷似男性。这种人如果认为自己是男性而对女人实施本罪行为的,仍应以强奸论,不过要以未遂论处;如果知道自己是女性而对其他女性实施本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应以他罪如强制狠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等依罪科刑。男子将之作为女性欲行强|行但见其外阴误认为是男性不再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属于对象认识错误,应以强奸罪(未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基于心理的畸形变化而模仿异性穿着、形态行动,如本为男性而按女性梳妆打扮,他人若把其作为女性而实施本罪行为,为对象认识错误,应以本罪未遂定罪处罚;这种男性如果做了变性手术,致使外阴完全像女性的外阴,男性对其实施本罪行为强行奸人的,应以强奸罪既遂论。


女性若是仿男性穿着打扮,对其他女性实施本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不应以本罪论,而应根据具体情况以他罪如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论处。但是做了变性手术完全男性化的,对其他女性实施强行与之发生关系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的,应当依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关于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根据行为的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对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的非型强奸行为,根据幼女的生理特点,应以男性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为准,一般没有异议。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段强奸年满14周岁妇女的典型强奸行为而言,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如何,则有接触说、奸入说,射精说等看法。


比较而言,插入说更为合理。因此,构成本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以男方的生殖器插入女方的生殖器为准。插入了则为既遂,未插则为未遂。


十三 行为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的淫乱活动,构成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如果引诱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参加聚众的淫乱活动,让其与淫乱男性性交的,则又触犯本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应择重罪以本罪依法定罪科刑。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都可以表现为对妇女强行抠摸、搂抱、接吻等除性交以外的行为。但两者区别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本罪,但不能构成后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同。这是两者区别的关键所在。本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未实行性交的行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有的则因为同情受害人而自动放弃奸淫行为从而成立中止;后罪则无奸淫的目的,其是通过除性交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以兴奋、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或者通过侮辱妇女来寻找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即使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其也不会也不想与被狠亵者发生性关系


(3)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其本质在于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即使有抠摸下身、玩弄生殖器、搂抱、抚摸乳房等的存为,都服从于与受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要;后罪的行为则表现为强制猥亵,是指男女之间除性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如裸体表演、裸体共浴、裸体按摩以及裸体或非裸体的抠摸下身、玩弄生器、吸吮、亲吻、搂抱、舌舔、抚摸乳房、鸡奸等。


侮辱,则是指出于流氓机,为了寻找刺激、调戏取乐而针对不特定妇女实施的有损于妇女人格的行为追逐、堵截妇女;偷剪妇女发辫、衣服;在公共场所故意用生殖器顶撞妇女的身体;用污物、脏水对妇女身上涂抹、泼洒等。


(4)所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未满14周岁幼女的身心健康;后罪所侵害的客体则为妇女的人格尊严。行为人首先出于猥亵妇女的故意后来又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对妇女强奸后又实施了一些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轻行为猥亵行为为重行为强奸行为所吸收,应当以本罪依法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猥亵儿童罪的界限。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猥亵儿的行为,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


(1)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必为男子,后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为的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后行为的主体则要求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为的目的在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行为则无此目的,其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


(3)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为奸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幼女即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则为除性以外的所有淫秽、下流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4)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后行为所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行为人在奸淫幼女的前后,实施了抠摸幼女下身、要幼女为之玩弄、吸吮生殖器等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后行为被前行为所吸收,应以吸收行为即前行为构成的本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本罪与聚众淫乱罪的界限。本罪与聚众淫乱罪都可能基于奸淫的目而生性交关系,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面:


(1)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人;后者为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既包括男人,又包括女人。


(2)主观目的不同。本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与受害女性发生性交关系,受害女性则无与行为人性意图,即性交行为违背了其意志;后罪则是出于淫乱之目的。淫乱,并不一定性交,即使男女双方性交,也是双方出于自愿。此时,双方有与对方性交淫乱的图,都是为了寻求无耻下流的感官、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发泄其无聊情绪。


(3)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后罪的行为方式则为聚众淫乱或多次参加淫乱;聚众,是聚集、纠合3人以上的多人一起进行淫乱。淫乱;:财是指男女之间、男性之间、性之间的二切有关性的活动及行为。


(4)有无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必有对象,妇女。对于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非典型强奸行为来说,其对象还仅限于未周岁的幼女;后罪则无行为对象


(5)所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妇女的性的自由意志或幼女的身心健康,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后罪所侵害的客为及其良好的道德风尚。聚众淫乱活动中,有的男子如果采取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不愿参加淫乱活动的女性与自己或他人性交,或者奸淫其: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又构成本罪,两者若存在牵连关系,如为使某妇女参加淫乱,,对之殖奸;致使妇女参加并发展为自愿,则应择重罪以本罪定罪处罚。否不存在牵诖美系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四、本罪与侮辱尸体罪的界限。本罪与侮辱尸体罪明显不同,一般不会发生淆。但有时候,如行为人出于抢劫、故意杀人等目的杀害妇女后,又对之尸体进行奸淫的,奸淫户体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就应以抢劫罪、与侮辱尸体罪实行并罚。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强奸妇女致其死亡,或者遭遇反抗将其杀害后又奸尸的,奸尸这一侮辱行为应为强奸行为所吸收,不再成立独立之罪。


行为人以为妇女已经死亡,而对之进行奸淫,不想妇女处于假死状态,这时,应以侮辱尸体罪依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构成本罪。但在妇女醒后仍然强行对之奸淫,或见之并未死亡,仍乘其昏迷等对之进行奸淫的,则应以本罪依法定罪科刑。


五、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本罪与嫖宿幼女罪的界限。本罪的非典型强奸行为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与嫖宿幼女罪的嫖宿幼女行为在客观方面均可表现为行为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性质却不相同,主要体现在:  


(1)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为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4周岁即可;后行为的主体为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需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也就是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成为后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嫖宿幼女罪。


(2)观方面不同。前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对之奸淫后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为卖淫女而对之嫖宿。


(3)行为方式不同。前行为方式表现为与非卖淫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此时,使给了幼女一些财物,也不影响其奸淫幼女的性质;后行为的方式则为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即该性交行为是基于男方承诺给卖淫幼女钱财为前提。后来,男即使没有按承诺付给幼女钱财,对之也不能以奸淫幼女论。


(4)行为地点往往同:奸淫幼女一般发生在家里、山上等不易让人发现的地方,具有隐秘性;后行为的地点一般发生在宾馆、歌厅、发廊等服务场所,常常有人知道其间的嫖宿、卖淫行为。


(5)行为对象不同。前行为的对象为非卖淫幼女;后行为的对象则为卖淫幼女。卖淫幼女,是通过自己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获取金钱、物质等利益的女,具有利益的趋动性。


(6)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为幼女的性自由权利及身心健康;后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则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及道德风尚。行人出于嫖宿幼女的意图,在幼女不同意卖淫时,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其卖淫,即为其提供性服务的,则同时触犯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应择一重罪一般为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


六、本罪与抢劫、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界限。行为人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妇女实施强奸、抢劫行为的,应当实行并罚。行为人出于抢劫的意图将妇女杀死后又奸尸的,应以抢劫罪与侮辱尸体罪并罚。行为人出于奸淫的意图而以暴力强奸妇女致其死亡,尔后又趁机拿走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本罪与盗窃罪实并罚。


当然,行为人先有取财意图,采用暴力强奸妇女致其死亡尔后取走财物则应以本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强奸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在公共场所众强奸的;2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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