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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原则有哪些?

时间:2019-11-25 20:13:49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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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原则有哪些?现如今,民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医学技术不断发展,医疗纠纷更加频繁的发生在我们的生活中。随着医疗纠纷的不断增多,医患关系也更加紧张。在这些医疗纠纷中,不乏有医疗事故的存在,同时因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患者损害所引起的医疗纠纷也占很大比例,并呈现上升趋势。 在实践中,医疗产品是指患者在就以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能够使病痛症状减轻的药品器械等,如果医疗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很可能会对患者的身体产生恶劣的影响。那么医疗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原则有哪些?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血液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当适用产品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即无过失责任原则,无论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jpg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认定


1、医疗产品须为有缺陷产品


缺陷的含义具体包括:


a、缺陷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


b、这种危险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其他危险不认为是缺陷的内容;


c、判断危险的合理与否或者判断某一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分为一般标准和法定标准。一般标准是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即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一件产品所应具备的安全性的期望;法定标准是国家和行业对某些产品制定的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专门标准。有法定标准的适用法定标准,无法定标准的适用一般标准。


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按照这一规定,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未经过加工制作的自然物不是产品;二是用于销售,因而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未进入流通的,也不认为是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2、须有患者人身损害事实


由于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在应用过程中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的人身损害事实,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在造成人身损害的同时,通常伴随精神痛苦的损害。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人身损害事实要件中也包括精神损害,应当予以抚慰金赔偿。


3、须有因果关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医疗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医疗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确认医疗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证明的内容是,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医疗产品所致。受害人证明损害时,首先要证明缺陷医疗产品曾经被使用或消费;其次要证明使用或消费该有缺陷的医疗产品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在证明中,对于高科技医疗产品致害原因不易证明者,可以适用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在受害患者证明达到表现证据规则要求时,进行推定因果关系。即:受害人证明使用或消费某医疗产品后即发生某种损害,且这种缺陷医疗产品通常可以造成这种损害,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转由侵害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证明属实的,则否定因果关系要件;不能证明的,推定成立,构成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4、医疗机构和销售者应当具有过失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产品责任中的生产者承担责任,无须过失存在。而销售者承担责任有两种形式:


(1)有明确的生产者和供货者的,构成侵权须具备过失要件;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即使没有过失,销售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医疗事故法律专题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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