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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后DA老师”案检方:定罪量刑1年半到3年,老师当年是“教育方法不当” 他人传播视频不应由常仁尧承担责任据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19年6月12日,栾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常仁尧寻衅滋事一案。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仁尧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事件回放: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份一天的下午,被告人常仁尧驾驶自己的黑色越野车与同村的潘某某外出钓鱼,当车行驶至S328省道栾川乡双堂村19号界碑附近时,遇见骑电动车经过的张某某(系常仁尧初二时的班主任,现任某中学老师)。常仁尧回想起上学时所受体罚,心生恼怒,在准备上前拦截时,将手机交给随行的潘某某录制视频。之后,常仁尧拦下张某某,对其辱骂、指责,扇其耳光,又朝其脸部猛击一拳,并将其电动车踏翻在地,朝其胸部、腹部击打两拳。后在围观群众劝说下,常仁尧住手。随后,常仁尧将录制视频传播他人观看,导致该视频在网上被广泛传播报道,严重影响张某某的工作、生活及家庭安宁,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公诉机关认为,常仁尧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这个实践中,可以看到,常仁尧在“S328省道栾川乡双堂村19号界碑附近”算上算不上繁华地方,总之,不是繁华地方吧,打了“张老师”,并让人帮忙录制视频传播他人观看。常仁尧做了两件事,打张老师,无伤;另外一件事是录制视频传播他人观看。“好心人”们做的第三件事才真正让常仁尧打老师行为社会危害性骤然升级,最终成为公共事件。 我们就这三件事,一一看过来。 第一,常仁尧打老师。地点在“S328省道栾川乡双堂村19号界碑附近”,看到这一情形的人不是很多。地点决定的。打人烈度,无伤。这样的案情,恐难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第二,录制视频传播他人观看。这点恐怕比之前行为对是否真正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意义更大。个人认为,如果常仁尧小范围传播,比如传播受众在一二十人,和传播受众在数十、上百、过万,在犯罪构成上是不同的。 一分为二:如果受众在一二十人的小范围,社会影响以及社会危害性,恐难符合寻衅滋事犯罪的犯罪构成,可能不构成犯罪。 如果常仁尧本人传播视频受众范围就数千过万,甚至更多,则其主观恶性极大,道德极其败坏,社会影响尤为恶劣。常仁尧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无疑。 第三,视频裂变传播是他人“义务助攻”完成,我个人是不赞同案件炒作,以及“媒体审判”的。原因很简单,后续的社会副作用不是完全由常仁尧行为导致。如果这样可以入罪,发生一些简单冲突以后,“网络水军”以及一些“好事人”极力扩散,“培育社会影响”,炒作之下,不愁没有点击率和社会反响。完成这个环节之后,司法介入,恐怕没有漏网之鱼。公安部貌似查处一些个专门这样处理案件的一批人。 为什么我会持有这样的观点,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寻衅滋事罪的前世今生,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吧。 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常仁尧打老师事件显然与《刑法》第193条第一项规定最为相近。那么常仁尧打老师显然符合“随意殴打他人”。那么,其“情节”是否恶劣呢?从新闻对事件的描述上,似乎殴打行为有,殴打不够恶劣;其本人传播视频受众范围不明。前面提到了,其本人传播范围非常窄,恐怕很难说常仁尧打老师“情节恶劣”;如果其传播范围极广泛,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与不良社会后果是极其巨大和具有破坏性,短时间难以治愈的,其“情节恶劣”是毫无疑问的。 说到这里,其实本人观点已经非常明朗:反对任何形式“炒作司法案件”和“舆论绑架案件”。任何事物都要回归其本原。司法的还给司法。我们还是要相信法院,等候法院做最终评判和裁决,法院也真正让社会百分百信赖。这才是健康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根据这个观点,常仁尧之外的任何人“炒作”以及“培育社会舆论”都不能成为常仁尧行为本身,都不能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参考依据。毕竟那不是常仁尧行为及其影响。否则,舆论“疯吵”将盛极一时,严重破坏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 行文至此,笔者心中无数次“脑补”出被人骂的场景,毕竟常仁尧殴打老师是“离经叛道”,走向了我们社会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的反向个极端,也是违法行为。至于是否构成故意伤害,新闻信息不明,无法判断。至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是毫无疑问的。我想说的不是我作为律师,“为坏人说话”,而是我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说话。如果论及情感,我本人出自书香门第,自己也做过一年编外老师,不幸的是,和张老师一样是初中老师。我一定会极力维护老师的。但是,我维护老师靠的是“法治”,而不是情感。这就是我全部的思维方式, 那么,我们还回到新闻事件本身。 我们来探讨一下“张老师”。新闻上说,张老师当年如何如何羞辱、殴打、惩罚常仁尧,如果属实,就不是“检方称老师当年是教育方法不当”的问题了。20年前,我国教育法规都已经明确禁止殴打和体罚学生,明确殴打和体罚学生是违法行为。 在这样的背景下,虽然事情过去20年,如果“张老师”有违法行为,即使教育行政部门没有及时给予行政处罚,公安和司法部门没有介入调查处理,只要属实,恐怕应该作为常仁尧打人的直接原因。这样一来,常仁尧恐怕就不是“随意殴打他人”。罪与非罪,恐怕就更值得商榷了。 即使在常仁尧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情况下,受害人“张老师”在先的过错对常仁尧的量刑也是有影响的。新闻两个主角不是一个全对,一个全错。 总而言之,如果传播烈度呈几何量级暴增和裂变不是常仁尧行为导致,而是众多推手造成的,后面的恶劣社会影响不应当全作为常仁尧犯罪情节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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