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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条文之特殊年龄人权利义务

时间:2019-10-31 15:15:39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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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分析:第16条增加了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母体中的胎儿是可以享有权利能力的。概括的来讲就是纯获利益的,虽然主张权利与义务要对等,但是因胎儿是特殊主体,该条文仅是赋予了胎儿权利,也就是说不能要求胎儿履行义务。举例,在遗产继承中,在胎儿未出生时,其父亲去世,这时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胎儿就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处分其父亲遗产时,必须要预留胎儿所应有的份额。但是因为胎儿未出生,不能行使相应的权利,就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一般情况下其母亲是代理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胎儿的母亲就可以代胎儿主张权利,要求预留胎儿父亲遗产中胎儿应得的份额。但是注意,这个时候要区分遗产的性质、种类等,如果只是存款的话,那当然没有问题,但如果是不动产或动产等实体遗产,就要查清该遗产的状态,如果房产有抵押(且未还款大于已还款或评估价余款),继承人在继承时会同时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就不应给胎儿预留份额。

      19条修改了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年龄界限,原来是10周岁,实践中比较明显的变化就是在离婚或同居关系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关于小孩子抚养的问题,修改前的审判规则是10周岁以上的要当面询问孩子自己的意思表示,现在就只要8周岁即可,也就是说,如果小孩子已经达到8周岁,父母离异的应当尊重小孩子自身的意思表示,他(她)愿意跟随父或母生活均由其本人决定。

      此外,因该年龄也是属于特殊主体,他们实施的某些民事行为是应当予以认定的,不能一味的认为父母要求撤销的都可以撤销,因现在的教育及智力发展多方面因素,8周岁的孩子已经属于思想发育较为成熟的人体,他们已经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很多行为都是处于自己已知后果的情况下做出的,应当予以认可。举例,前段时间有个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通过其父母的手机玩游戏的过程当中,被运营商分多次划扣了共计上千的款项,其父母要求运营商退还。我认为这种情况父母是无权要求退还的,1、因为8周岁对于千元的金额已经有明确的认识,都知道现在小学的计算题目吧;2、运营商再划扣的过程中,是分多次的,也就是说每次的金额均为达到千元;3、这个案件中,游戏的购买是需要付款密码的,既然该小孩当时是本人操作,也就可以证明其父母已经告知其相应的付款密码。从这三个方面,我认为已经足以证明该孩子对于划款的行为是有足够认识的,行为是有效的,父母不能以其未成年要求运营商退还。

      在此,也提醒各位父母,对于这几个特殊年龄的孩子一定要注意引导,以免出现无法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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