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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如何解除与救济 张家港民事诉讼律师曹辉团队
第四部分、张家港民事诉讼律师曹辉团队:限制消费、纳入失信的解除与救济
问:已通过相关媒介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限制消费人员信息,在满足删除或解除条件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公布解除失信、限消的信息?
答:已通过相关媒介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限制消费人员信息,在满足删除或解除条件后,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及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屏蔽失信信息,在最高人民法院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库中解除限制消费。
如被执行人要求在原发布渠道发布失信删除信息及限制消费解除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解除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措施的,如何审查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同意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在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或者解除限制消费措施之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限制消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没有其他应当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不予准许。
问: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如何处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订立的涉及被禁止消费行为的合同关系?
答: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订立涉及被禁止消费行为的合同关系的,如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案外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停止履行合同中的提供被禁止消费服务的相关内容;仍允许被执行人实施被禁止的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停止履行合同后,案外人依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应退还被执行人款项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被执行人对案外人享有到期债权处理。案外人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产生损失的,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不予准许或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申请执行人如何救济?
答: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失信措施的,人民法院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作出决定,决定不予准许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在上述期限内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问: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如何主张?
答: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失信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处理。即救济途径为“纠正-复议”。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参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异议处理方式执行。即救济途径为“纠正-复议”。
前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是指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问: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是否应对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答:人民法院作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前,不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作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后,应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
问:人民法院釆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措施的,应当如何加强内部管理?
答: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釆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措施的,应当“一案一审查”,不得交由外包人员或者通过技术手段采取批量处置方式办理;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发布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于符合解除失信或限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删除或屏蔽失信、限消信息。
人民法院已解除限制消费的人员如仍无法进行相关消费,或已撤销、屏蔽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仍无法从事相关活动的,人民法院应及时查明原因,如属人民法院案件办理系统原因导致的,应及时予以解决,如属其他原因导致的,上述人员可要求人民法院出具已解除限制消费、或已撤销、屏蔽失信信息的相关证明;
张家港民事诉讼律师曹辉团队: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釆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措施,不及时解除限制消费或撤销、屏蔽失信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参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张家港民事诉讼律师曹辉团队:下面请看:高院关于限制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25条解答(一、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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