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在哪里找律师曹辉团队20万元工程欠款合同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资质出借方张某建设公司应否承担工程款及利息的支付责任。如果汪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那么张某公司则可能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请看详情:
一、张家港好一点的律师曹辉团队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汪某某借用张某建设公司资质与万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万某公司将其模块车间工程发包给张某建设公司。
2018年6月,汪某某(甲方)与高某(乙方、知悉汪某某借用资质)签订《钢结构合同》,约定由高某承包模块车间的钢结构工程。
2018年9月,汪某某与高某签订《协议书》,约定高某须在2018年10月底完工,汪某某则在本年度内分三次支付工程款。
2018年10月,万某公司与汪某某结清工程款。
至2019年1月,汪某某尚欠高某20万元工程款。
2019年2月,高某起诉请求汪某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张某建设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该模块车间工程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万某公司与张某建设公司之间、汪某某与高某之间均无工程验收手续。
二、张家港好一点的律师曹辉团队法院审理
原告高某认为:张某公司出借资质,应当承担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支付的连带责任。
被告汪某某认为: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所以不能支付高某剩余工程款。
被告张某公司认为:高某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向汪某某主张权利,张某公司未授权,也不知情,更未参与相关工程,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汪某某借用张某建设公司资质与万某公司、以个人名义与高某签订的《钢结构合同》,均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汪某某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其次,虽然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万某公司的与承包人汪某某间的全部工程价款已结清。
因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拒付工程价款的抗辩事由属于发包人,发包人已清结工程款后,其他当事人再以该事由作为抗辩理据不能成立,故汪某某不得以此对抗高某的诉讼请求。
再次,张某建设公司虽然违法出借资质,但未参与案涉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建筑法》第66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4条,均规定发包人有权请求资质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资质出借方其他民事责任的承担并无相应的法律规定。
故高某请求张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向与其具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汪某某主张权利,汪某某应依据合同约定向高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三、张家港好一点的律师曹辉团队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资质出借方张某建设公司应否承担工程款及利息的支付责任。
如果汪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那么张某公司则可能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由于汪某某是以自己的名义与高某签订合同,且高某也明知汪某某借用资质的事实,故汪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纯属个人行为,高某应当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向汪某某主张权利。
因此,本案中资质出借方张某建设公司不承担工程款及利息的支付责任。
四、张家港好一点的律师曹辉团队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法》第66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4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张家港好一点的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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