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企业制度 > 企业变更 > 企业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的申请人
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
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
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以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
破产重整管理人
依中国破产法,只有法院享有指定管理人的权限,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13条)。为防止程序的迟延,债权人未被赋予选任管理人的权限,但是债权人享有申请更换管理人的权限。
法院指定管理人时,原则上采用名册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1条)。即,管理人一般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从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本地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中,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14条、第20~26条)。但是,对于涉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上述机构参与竞争(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1条)。
采用随机方式,是基于防止法官的肆意、进行公平选任而确保管理人中立性的制度考量,但这种方式并不能保证由最适合本案的人担任管理人,于是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破产案件--北京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局限于法律的框架而是采用了竞争(首先基于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工作方案,由法院选出数家备选机构)与随机(其次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作出选任)相结合的方式。
破产重组方案
实践中破产重组一般有以下几种做法:
1、先破产后兼并
先破产后兼并是指企业在宣告破产后,其他企业可以与破产企业的清算组订立接收破产企业的协议,按照协议承担法院裁定的破产企业的债务,兼并破产企业,并负责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享受兼并企业的待遇。
2、先承包后兼并
先承包后兼并是指先由优势企业以投标的形式承包经营不善的劣势企业,被承包企业只转移经营权,不转移所有权,待时机成熟,承包企业能够顺利的引导被承包企业步入正规时,再实现并购,实现所有权的转移,此时被承包企业才丧失法人资格。如某毛巾厂2008年底承租了某电子印刷厂,在扭亏为盈的基础上,2009年实施的兼并。
先承包后兼并是为了避免企业并购后产生剧烈震荡而采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资产收购方式。
3、先代管后兼并
先代管后兼并是指并购双方先不合账,保留目标方的法人资格,收购方先取得目标方的经营权,实行代管,并保证在代管期内使目标企业扭亏为赢,否则目标企业有权终止合同,并且,收购方投入都归目标企业所有。代管合同由并购双方协议并经公证,代管成熟后再兼并。
先代管后兼并和先承包后兼并一样,是为了避免企业并购后产生剧烈震荡而采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资产收购方式。
4、先租后破再兼并
先租后破再兼并是先由优势企业租赁处于停产或者半停产状态企业的部分或者全部生产线,通过注入流动资金,开拓市场,开发新产品,将停产企业的生产启动起来,使职工得到安置,然后停产企业在合适的时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和国务院关于企业破产清偿的有关规定,对停产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和整顿,最后由租赁方与法院派驻的破产清算组签订兼并协议,实现债务与产权转移。
实行这种做法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时停产或者半停产企业虽然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并具备了破产条件,但部分产品仍有市场销路;二是优势企业具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地方政府与企业主管部分应提供必要的政策供给和支持,在实施中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的由租到破再到兼并的宽松条件。
破产、兼并都是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实现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及组织结构的调整,合理的配置资源的有效形式。只要运用得当,就可以使那些陷入困境濒临破产的企业重获新生。资不抵债、经营发生困难的企业必须因时制宜、因条件制宜的探索能帮助自己扭亏为盈的形式,并制定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方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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