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债权债务 > 债的担保 > 转巨款、购豪车,双方分手应否返还?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会产生一些资金往来,甚至转巨款、购豪车相送,一旦感情不再,当爱已成往事,有些情侣就会“明算账”,那么这些钱能要回来吗?
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情侣分手后因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分歧产生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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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某与李某相恋两月有余,恋爱期间张某为李某花费50余万,最后两人因为种种原因分手,张某将李某诉至通州法院,要求李某退还这些钱。
张某称,2021年5月,张某、李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两个月后分手。张某称他和李某交往期间给李某花了不少钱,主要为:为其购买保时捷及车牌租赁费,转账42.85万元、现金支付10万元;支付现金1.08万元办理新房收房手续;还有车辆保险、医疗美容、物业费,以及给李某的母亲支付医疗费等,合计581443.6元。
张某称上述款项系其全部积蓄,其基于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现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李某应当返还该款项,并且双方分手的时候张某明确告知李某车是彩礼。而且上述款项的支付已造成张某生活困难,对外负债累累。
关于现金支付部分,李某认为在购买车辆时张某支付的现金10万元包含张某和李某两人的钱,但时间太长已记不清李某具体出资数额,只认可张某出资7万元。张某声称的为办理新房收房手续支付的现金10 800元,李某认为没有收到过。对于其他的转账部分,李某均认可。
但李某认为上述财产不是婚约财产,是张某为了表达爱慕之情的赠与行为,张某的赠与是单方的,不以任何条件和义务为前提,不能撤销。另外,张某具备较强的经济能力足以支撑上述赠与,赠送给李某钱款和车辆后不影响张某的正常生活,所以不同意返还。而且张某要求要回的医疗美容、保险费用等部分转账,李某之前说要还给张某,张某说不用还了,他不要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主张在交往期间向李某的转账以及支出的款项581 443.6元可分为三部分,一是张某主张为李某支付的购车款及车牌租赁费用,其中,转账428 500元、现金10万元;二是张某主张为李某支付新房手续款10 800元;三是其他款项42 143.6元。
关于购车款及车牌租赁费用528 500元,双方均认可张某向李某转账的428 500元系用于购买涉案保时捷汽车及办理车牌相关事宜,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男方为女方购买车辆不同于一般生活用品,数额较大,具有较强的特定性和目的性。另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知道,张某为李某购买涉案车辆一方面是为了表达爱慕之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便于双方今后共同生活进而促成缔结婚约。故涉案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应视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为宜,不宜认定为普通赠与。现双方于购车后短时间内便分手,赠与目的未能实现,且涉案车辆、车牌均由李某实际使用,从公平角度而言,李某应当返还张某向其转账支付的购车款及车牌租赁费用428 500元。关于张某主张为李某支付购车款现金10万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10万元现金均为张某支付,现李某认可张某支付7万元,故关于现金支付购车款部分,李某应返还张某7万元,以上合计498 500元。
关于现金支付款项10 800元,张某虽主张系为李某支付新房手续款,李某对此不予认可,张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张某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其余款项42 143.6元,数额相对不大且较为分散,主要用于医疗美容、汽车保险、支付房租、物业费用、就医等日常生活和消费支出,该款项发生于双方交往期间,应视为双方恋爱交往期间共同生活支出,现张某主张返还,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张某498 500元。现本案已经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相处过程中,短短两月转账50余万元,且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张某是便于双方今后共同生活进而促成缔结婚约目的而实施的赠与。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系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在双方分手的情况下,结婚目的无法达成,且赠与数额较大,故李某应当返还相应款项。对于恋爱期间的小额财务赠与、日常的消费支付,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法官提示:
恋爱很美好,送礼要理性。情侣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馈赠对方的小额财务和具有特别意义的款项,可以增进感情,不得要求返还。
基于民法典的公平原则以及正确婚恋价值观的导向,对于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大额财务可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时可以要求受赠方返还。但不能以金钱赠与的多少来衡量感情。
情侣遇到大额资金往来时,要保持理智,为避免日后纠纷各执一词,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尽量采用转账形式,留存凭证。
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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