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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妻女方父母要外孙监护权无果,关于监护权的确定与撤销

时间:2024-08-0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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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妻女方父母要外孙监护权无果】黑龙江男子王智加摔打妻子,致妻子头部受伤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2023年1月,双鸭山市中院以被告人王智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后,王智加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7月22日,被害人王艳敏的母亲娄女士告诉澎湃新闻,他们的独生女儿王艳敏和王智加育有一个现年三周岁的孩子小明(化名)被男方家人带走,现在他们属于失独老人,想要争取外孙的监护权。今年6月,她为此提起的诉讼被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立案受理。

 

8月5日,澎湃新闻从娄女士处获悉,黑龙江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其申请。

 

法院认为,小明的母亲王艳敏已经死亡,王智加与自己的母亲王某平达成协议监护的意思表示,王某平为小明的监护人,履行监护人职责。“王某平系小明的祖母,具有小明监护人的资格。小明与王某平共同生活两年多,已接受学前教育,小明与王某平之间的生活、情感联系紧密,王某平有监护意愿及能力。”法院认为,娄某某及其丈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平存在损害小明身心健康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因此娄某某及其丈夫的申请法院不予支持。

 男子杀妻女方父母要外孙监护权无果2.jpg

网友热评:

1. 结婚率低,生育率低,不是没有原因。

2. 孩子在经历家庭变故后,需要稳定、安全和支持性的环境来帮助他渡过难关。

3. 无论和谁一起生活,都希望给孩子一个健康的生长环境。

4. 她已经培养出一个杀人犯了,还让她继续养下一代吗?

5. 孩子在和睦的家庭环境中成长,比在只是单纯的财富下成长,身心更加健康。

 

法律知识:关于监护权的确定与撤销

 

监护权的确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中有监管能力的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3、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监护权的撤销:

监护人有法律禁止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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