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 > 专题 > 债权债务 > 法律指南 > 借用信用卡套取资金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借用信用卡套取资金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时间:2023-01-20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裁判要旨:

 

信用卡持卡人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出借的资金并非源于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来源,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誉所发放的,让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额度内透支消费的额度,所以信用卡资金也属于信贷资金。因此,持卡人将名下的信用卡转借给他人使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持卡人与借用人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6公司借款<a href=https://www.haolvshi.com.cn/contract/ >合同范本</a>450.jpg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日,被告李甲向原告丁某出具欠条,载明李甲尚欠丁某105296元,并出具还款计划书,李乙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后李甲还款15296元,尚欠90000元未还。丁某向日照市经开区法院提起诉讼:1.判令李甲支付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20年3月2日计算至清偿之日);2.判令李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李甲、李乙承担律师费6000元;4.李甲、李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丁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并将该卡转借给李甲使用,共计透支消费105296.11元,丁某于2020年3月2日还清信用卡欠款。同日,丁某与李甲签订还款计划书一份,对105296元的款项,李甲承诺于2020年8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2021年2月28日前偿还20000元,剩余25296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还清,并约定月利率2%,丁某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由李甲负担,李乙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李甲2020年10月31日还款10000元,2022年2月9日还款5296元。

 

2022年2月18日,丁某与山东某律师事务所签订《民、行诉讼(仲裁)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律师所代理丁某与李甲、李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一审,律师费为6000元。同日,该律师所为丁某开具6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裁判结果:

 

日照市经开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

 

一、被告李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某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李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某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被告李乙对被告李甲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甲追偿;

 

四、驳回原告丁某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解读: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丁某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李甲使用,其向李甲出借的资金并非源于丁某的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来源,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誉所发放的,让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额度内透支消费的额度,所以信用卡资金也属于信贷资金。因此,丁某将名下的信用卡转借给李甲使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应当适用民法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李甲应当向丁某返还剩余90000元。丁某要求李甲支付自2020年3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因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双方之间的借款不产生合法利息。但李甲占有丁某资金对丁某资金产生占用损失,法院酌定支持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来源:日照市开发区法院,图片来源于网络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相关文章推荐

加载更多

您可能关心的问题

更多 >
湖北品农保证金不退
类型:抵押质押保证责任 | 2024.11.02 12:18
贷款问题
类型:银行借贷 | 2024.09.10 16:35
公司涉及民间借贷担保
类型:民间借贷 | 2024.09.04 09:54
贷款
类型:民间借贷 | 2024.08.05 17:58
立即咨询

合同文书推荐

更多 >
  • 放弃债权声明书

    【合同文书】 ¥0.99
  • 债权转股权协议

    【合同文书】 ¥1.99
  • 债权及股票附负担赠与合同

    【合同文书】 ¥2.99
  • 破产清算组要求参与分配债权的申请书

    【合同文书】 ¥0.99
  • 债权人破产申请书

    【合同文书】 ¥0.99
  • 债权转让合同

    【合同文书】 ¥2.99

专长律师推荐

更多>
好律师将通过以下标准,择优对服务方进行推荐:
1、积极回复文字问律师且质量较好;
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
  • 王国威 律师

    专长: 婚姻家庭、借款担保、交通肇事、名誉及隐私、财产损害、人身伤害、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遗产继承

    好评:
  • 吕真 律师

    专长: 婚姻家庭、借款担保、交通肇事、医疗纠纷、房屋土地、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工程及房地产

    好评:
  • 邓善琪 律师

    专长: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借款担保、交通肇事、人身伤害、知识产权、金融银行、房屋土地、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好评:

热门服务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