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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套路嫖”如何维权之民事途径

时间:2021-08-15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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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以充值一定金额后可享受“特殊服务”的色情骗局“套路嫖”开始蔓延,成为继续传统“酒托”“仙人跳”之外的新型色情骗局,不受受害人损失惨重且有苦难言。

遭遇“套路嫖”,首选维权途径自然是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但若的确无法立案,或打算直接选择报案之外的途径,则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解除服务合同

 

走欺诈要求撤销合同,或者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均可以。

 

以下,分享当事人遭到欺诈后办卡,最终通过诉讼实现维权的案例。

 

 

 

 

 

王某与北京X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
  

被告:北京X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原告王某(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X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c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解除我与被告的服务合同关系;

2.被告退还预存款38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1月29日,我到被告店里消费,因被告说系高端会所服务,需要先充值办理会员卡即可享受更好的服务并且充值可以体验免费体验服务。我办理了20000元会员卡后,发现所谓的体验项目和被告描述有很大出入,我提出抗议,被告再次进行诱导劝说充值更高才能有更好的服务,我再次充值18000元后,发现所谓的升级体验服务都没有达到被告承诺的服务时间,所以要求终止服务并退款。此外被告还诱导我在空白的服务单上签字,被告承诺将消费单、合同和发票在服务过后给我,但实际没有。我多次要求退卡,但被告予以拒绝。我购买被告的会员卡并进行储值消费,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而服务合同属无名合同,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与之最近似的委托合同处理,故我享有任意解除权,并有权要求被告退还未实际消费的预存款。现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和原告签署了合同,原告也在消费单上对服务产品确认满意,不存在欺诈行为。2017年12月15日我公司不提供服务,系原告在我公司无理取闹,提出非法消费目的,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我公司也不存在对方合同目的不能达成的具体行为。双方之间不是服务合同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以美容,销售食品,销售日用品、化妆品、工艺品等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门店名称为“品鉴绿色健康SPA会所"


  原告持有被告发放编号为某的会员卡,并于2017年11月29日17时46分向被告支付20000元,于同日20时18分向被告支付18000元。


  被告提交签订日期为2017年11月29日的《爵妙中国顾客项目产品购买合同》(以下简称《购买合同》),显示:会员购买产品内容为慈心素养套盒、络脉通体套盒、FS养生套盒,赠送积分52588,共得积分52588,可享受免费养生餐、水果、茶室,本日实收38000。在其他协议事项一栏,勾选有“本人愿将产品放在公司代为保管"。《购买合同》“爵妙盖章处"有被告盖章,“顾客(买方)签字处"签有“王某"。经询,原告认可该签名系其本人所签,但表示签字时合同中仅有打印内容,无手写字迹。《购买合同》“其他协议事项"勾选有“本人愿将产品放在公司代为保管",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称与原告签有《委托保管契约书》。


  《购买合同》背面为《爵妙中国消费协议》,其中载明“……3.本公司将根据顾客购买产品接受服务的金额,向顾客赠送相应积分,具体赠送的积分以本契约书中‘赠送内容’中双方约定的积分值为准。4.积分可用于在本公司兑换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6.顾客以积分兑换的产品接受服务、服务不可退换。7.顾客购买商品或兑换服务后,可自愿选择将产品寄放于本公司或自行带走。顾客寄放于本公司之产品,本公司无偿保管期限为顾客首次到店接受服务后一年。顾客逾期未取回者,视为放弃产品所有权,该产品由本公司自行处理。……8.顾客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有义务就其自身有可能影响服务正常履行之事由向本公司进行说明和告知。……9.发生下列事由时,本公司有权利拒绝提供服务:1)顾客未如实说明其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等与合同履行有重大关系的个人事项的……。11.因顾客未依说明使用产品、未定期接受服务或其他应归责于顾客自身之事由,致产品、服务未达调理效果的,顾客不得要求退款。……16.本合同一式两份,于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份由顾客本人留存,另一份由本公司留存。"


  关于被告能够提供的服务内容,被告表示系以按摩、针灸为主的理疗性服务项目,并另有药浴、餐饮等辅助性服务项目。关于赠送积分的使用,被告表示可用于店内专属于积分消费的产品或服务,具体以原告消费时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为准。


  被告提交《消费单》,其中载明“课程:性荷尔蒙,金额2588×1;课程:心之秘境,金额5888×1;"。原告认可《消费单》尾部“顾客签名"处的“王某"系其本人所签,但签字时消费单上没有手写内容,且签字时没有接受任何收费项目。
  

庭审中,被告表示套盒内的产品使用了苗族地区的名贵中草药,具有相应的产品资质,其定价系以进货价格及实际经营利润为依据,符合正常市场水平。原告对此均不予认可,并表示其从未购买、领取或使用过被告所称的套盒或产品。对于代管产品一事,被告提交签订日期为2017年11月29日的《爵妙中国委托保管契约书》,显示,寄存人(委托人):王先生,身份证号空白;保管人(受托人):北京爵妙美容有限公司;委托人将慈心素养套盒、络脉通体套盒、FS养生套盒各1寄存于保管人处;委托人约定在保管物品上做出可以区别他人的独特标识为空白;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号复印件以作为保管物品的凭证之一,再次取用时需出具身份证,以及可以体现、叙述其独特标识方法;保管期限空白……原告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合同的受托人并非被告,且未按合同约定附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合同保管期限亦是空白,故不能证明该合同真实有效。被告称受托人距离被告公司1公里左右,为分开经营故委托该公司代为保管合同,所以是该公司签署的保管合同。


  另查一,与本案同时期另有多位男性作为原告起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服务合同关系并由被告退还预付款。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均提交了《爵妙中国顾客产品购买合同》及《收费单》,且大部分案件中的原告认可《爵妙中国顾客产品购买合同》及《收费单》中签字的真实性。


  另查二,在本院受理的起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的诸多案件中,被告提交的《爵妙中国顾客项目产品购买合同》共分前后三版,主要变化体现为,在首部增加了“项目"二字,将“订购内容"处的套盒名称由手写改为打印,且对合同中个别用词进行调整,如将“专属模特"变更为“客服经理"、将“会员准则"变更为“爵妙中国契约书"或“爵妙中国消费协议"。被告称《爵妙中国顾客项目产品购买合同》系由集团公司提供电子版,其打印后使用,之所以进行版本的调整,是为了明确与顾客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购买合同》有被告公司盖章,且落款处亦有原告签字,故对于合同真实性及内容,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签字时《购买合同》为空白,但并未就此举证,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空白合同中签字的行为明显与常理不符,故其此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原告向被告付款,被告收取款项并为原告办理会员卡的事实,结合《购买合同》中的相关内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实为服务合同关系。一方面,从《购买合同》内容来看,其中写明了“可享受免费养生餐、水果餐、茶室"等服务事项,《购买合同》背页的《爵妙中国消费协议》中亦约定了被告提供服务、原告接受服务等内容。此外,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所付款项获赠的积分也系用于兑换被告后续服务,故据此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具有被告提供服务,原告接受服务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被告店名为“品鉴绿色健康SPA会所",在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套盒定价依据且已实际交付原告的情况下,原告累计支付费用上万元,若仅为从SPA会所处购买化妆品、保健品,明显有悖于常理。被告虽称套盒已交付原告,但根据《爵妙中国消费协议》,顾客购买保健套盒后既可自行带走,也可寄放于被告处,再结合被告提交的《套盒价目表》,相关保健套盒的价格均在万元以上,故在被告提供寄放服务,且针对的又是此等价值相对较高的商品时,应由被告进行举证。本案中,被告提交的委托保管协议,保管人(受托人)并非被告,且关于保管期限、委托人身份标识等重要合同事项均未作出约定,故本院对该协议不予采信,对被告主张原告购买了相关套盒的意见亦不予采信。综合上述二个方面,原、被告的合同权利义务内容为原告支付费用成为会员,被告提供会员专享服务,其中包括相关保健套盒的购买和使用。现被告为规避自身经营风险,向原告提供格式合同试图以出售商品、赠送积分兑换服务之名,隐藏提供会员服务之实,并据此主张法律关系并非服务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系继续性合同,而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双方并未就服务期限、具体服务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服务合同的履行将基于双方信赖关系,且由于被告所提供的服务主要为按摩、针灸等,而此种服务必须有原告或原、被告同意的其他自然人的参与、配合,具有明显人身专属性,此种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现原告已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接受服务,在此情况下,对于其主张的解除双方服务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消费单》,原告已接受了被告提供的价值2588元、5888元的服务项目,此费用应予扣除。原告主张签字时《消费单》为空白,但并未就此举证,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空白单据中签字的行为明显与常理不符,故其此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未就合同解除的其他损失进行抗辩并举证,故在扣除原告所接受的服务项目费用后,被告应将剩余款项予以退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X美容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
  二、被告北京X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王某二万九千五百二十四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  李清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柳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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