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民事诉讼 > 证据制度 >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施行,微信、微博等记录也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链接记录和转账支付信息。依据上述决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要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三点: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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