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法律指南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点归纳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实是两个诉讼,一个是刑事诉讼;一个是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要建立在刑事诉讼成立的基础之上,这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要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另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要以刑事诉讼的裁判为基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先刑后民”(即可以先审理刑事部分,后审理民事部分),但不可以“先民后刑”(即不可以先审理民事部分,后审理刑事部分)。与民事诉讼相同的部分,本文基本不涉及。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原告)。能够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原告)的人有:
(1)被害人
(2)被害人的近亲属(如被害人已经死亡,则由被害人的近亲属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此处的近亲属指的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3)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被害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4)检察院(在国家、集体受损,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即刑事案件只有进入到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中,才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能。如果刑事案件在立案阶段没有立案、或者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被撤销案件了、或者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决定不起诉了,那么刑事案件也就没有了。此时,法院就无须再单独审理附带的民事赔偿问题。被害人或者有资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应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刑事案件最终进入了审判阶段,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同时,法院认为刑事案件的被告应当向被害人进行赔偿的话,法院应当把刑事部分与附带的民事赔偿部分一并处理: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能调解的,可以调解;附带的民事赔偿部分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将附带的民事赔偿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依法作出判决。
3、被害人所受的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即被害人遭受损失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下列人员能够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2)刑事案件中的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
(3)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4)刑事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要求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这些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定即可。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对财物损失进行赔偿的条件。要求赔偿的财物一定要是被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毁坏。
注意,这里的用词是“毁坏”。只有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时,才可以要求赔偿。否则,不可以要求赔偿。
2、人身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时的赔偿主要包括以下:
(1)医疗费
(2)护理费
(3)交通费
(4)误工费
(5)购买残疾器具的费用
(6)丧葬费 注意:
(1)原则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不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
(2)但有一个例外,如果是交通肇事案件,那么此情形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应当按《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来确定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即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是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
四、哪些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精神损失。精神损失,既不能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也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在上述的交通肇事案件中除外)。
2、被害人今后可能获得的可得利益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赔偿必得利益、直接损失,不赔偿可得利益、间接损失。
3、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为此种民事纠纷,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这种情况下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只能向国家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申请国家赔偿。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程序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的时间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至一审宣判之前,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及时提起:
(1)、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注意:在刑事案件的一审阶段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二审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法院可以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对于在逃的刑事案件同案犯,法院是否要将其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刑事案件的同案犯如果在逃的,法院不列其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3、如果某一个刑事案件中存在多个共同侵害人,被害人或有资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只针对部分侵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将其他未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共同侵害人一起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如果被害人执意不将其他共同侵害人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的,法院应当告知其不列的后果。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应当遵守自愿、合法的原则。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调解,公、检、法分别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以调解。如果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的话,当事人再去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除非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违反了自愿、合法的原则。是否违反自愿、合法的原则,这就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在此不赘述。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民事调解书。如果该调解协议及时履行完毕的,就无须再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反悔的,法院应当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作出判决。
4、对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之间可以和解。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中均可以突破物质损失的范围对精神损害进行调解与和解。但如果是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依法作判决的话,法院是不能突破物质损失的范围来作裁判的,更不能对精神损害作出裁判。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收诉讼费。
七、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的两个答复【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4]179号 2004年11月11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高法[2004]296号《关于对聚众斗殴案件中受伤或死亡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4]30号 2014年2月24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13]280号《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例外规定:详见川高法【20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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