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保险费20000元,扣除已经给付的18000元,剩余2000元被告也应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2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库车县人民法院与被告签订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法有效,该保险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原告和被告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中投保人张子生按约定履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签订前由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乾安支公司提供的人身保险投保单格式条款如实告知义务后...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信托公司成立“信托公司-有色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后,与案外的信托计划委托人签订《信托公司-有色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信托计划委托人将资金汇入信托公司公司的信托专户,由信托公司作为...
天策公司提交初步证据,从形式上证明双方发生争议的委托代持股数额为4亿股。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仅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天策公司所提交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应待实体审理阶段由人民法院予以查明。本...
信托计划具有投资风险,且森泽地产公司签订的《认购风险申明书》已经载明“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的内容。根据《信托合同》第十一条“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关于向次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
原告等61名自然人于2007年9月28日与被告签订一份《信托持股协议》,将其持有的共赢公司股权信托给被告进行管理。该协议约定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
原告与被告长宁路营业部间,仅存在利用原告资金帐户及帐号等进行证券委托交易或代理交易的关系,原告并未授权或告知被告长宁路营业部在原告资金帐户下挂其他股东帐户并利用其从事证券、国债的交易、回购活...
根据原审及审查期间查明的事实,原审认定财保长沙公司与泰阳商城保险合同成立,事实清楚。第一,根据投保人泰阳商城出具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单》、《保险业务专用发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长沙县支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从2002年至2012年(2010年除外),金沙港公司每年向人保长乐支公司投保财产险。二审判决仅根据2011年和2012年保险合同签订的事实认定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依据不足。且...
。本案中,虽然案涉再保险业务通过中汇经纪公司联系,中汇经纪公司收取了相应佣金,但中汇经纪公司与永安保险陕西分公司之间系保险代理关系,而本案的诉讼标的为永安保险陕西分公司与国泰保险苏州服务部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酒泉支公司)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玉门昌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源公司)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