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都很先进啊 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本身就很先进
法律制度的话,前一阵子更新了正当防卫的概念,我觉得是一大进步
最怕人心
《继承法》第十条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这个是对比出来的,很多国家,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继承上地位不同
《物权法》第127条,因为这条是真的很符合我国国情
很抱歉,我国的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快,但互联网立法并不完善,或者可以说,我国的互联网产业发展这么快和立法不健全有一定关系,否则很多企业是冲不出来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法制约)
至于先进的法律制度,你应该想,适合我国的就是先进的,举例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征税比以个人为单位征税要科学,但是在我国还没有推行,为啥捏,因为我国都是单位代扣代缴,所以推行起来很麻烦,法律制度要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呦
至少在立法層面,並沒有多少全球最先進的法律文本。
按理說,我們國家在網絡支付方面走的很前沿,但是在數據收集方面,數據傳輸方面,數據安全方面的立法,並不如何成熟。
你再參考一下,GDPR,《通用數據保護條例》。
《破產法》比較厲害。
《合同法》,參照的藍本是CISG,《國際商事合同通則》
《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發》,copy的。
行政执法监察制度就是中国特有的,而且是先进的,其“执法监察二重性”有利于转型社会中通过执法监察一体化设计更好让社会各方依法履责。只是可惜这方面的实践不少,但研究总结和制度化还很欠缺。
既然提到我国的先进经验,就必须和海外相比较,那么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复议机关被告资格的规定就可以说比较先进。
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初学习德国经验,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为被告。但是这样所导致的问题就是复议机关选择大量的维持原行政行为。后来,为了解决这样的困境,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规定维持原行政行为时,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为共同被告。
顺便一提的是,我国关于行政诉讼的专门立法颁布的时间比邻国韩国和日本都要早几年,也可以算是先进吧。
维护占人口绝对多数的人民的利益,威胁占人口绝对少数的精英阶级利益的死刑制度,因人口体量、民心向背等多种原因仍被暂时保留,未彻底放弃。
尽管在追求 “ 西方道路,重新洗牌 ” 的专业精英利益集团的隐忍努力下在低调、渐进弱化。
个人认为是宪法调整下的地方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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