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后果特别严重,很有可能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后果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将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以上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