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共同共有人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抵押有效。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以夫妻共有房产抵押贷款的,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征得配偶同意,贷款机构均需要求夫妻双方对贷款行为共同签字确认,但这并不排除实践中有的夫妻一方通过伪造配偶签名、谎填婚姻状态等方式办理贷款事宜的,根据前述规定本案中若顾女士主张抵押无效,需举证证明其对何先生的抵押行为不知情且不同意房产抵押,否则应默认何先生的抵押行为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抵押行为应为有效。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一方将房产擅自抵押的,所涉及的并非仅仅是夫妻双方权益,还涉及到第三方抵押机构的权益,夫妻一方的不知情无法直接对抗第三方机构对抵押权的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