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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的本质和量刑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9-08-06 19:00:00

近日,有记者调查报道称,曾使许多年轻学生殒命的校园贷有卷土重来的迹象,及贷等平台在国家取缔校园贷之后,仍悄悄从事该业务,甚至还“创新”出了更多的高利息收取方式。从2016年5月开始,国家便对校园贷进行了严格地监控,一时间许多现金贷偃旗息鼓,但近日据每经记者调查发现,许多平台仍暗地进行着校园贷,并暗藏在平静的贷款市场之下,而及贷就是其中之一。

校园贷的本质

所谓的校园贷,本质上就是高利贷。

国家规定,只有经银监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发放贷款,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贷款。

高利贷如何量刑

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是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可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

校园贷一般不属于金融贷款,属于普通经济行为,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36%之间,属自然债务区,法律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被认定为无效利息,借款人可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因此,如果借款人觉得约定的利息太高,或是还款方式不能继续履行,借款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对方在合法范围内变更之前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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