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官司

诉讼与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两条基本途径。对于事实清楚,购房者胜面较大的案件,仲裁不失为一条可优先考虑的途径。因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快速省事。如果选择诉讼途径,房地产案件一般由房地产所在地的法院受理。另外,根据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以房地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纠纷,以及房地产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纠纷等由法院民庭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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