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物权

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权属应当以不动产登记证书载明的权利人为准。但对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导致房屋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但依据前述情形取得房屋权属的权利人,要处分前述情形取得的房屋时,还是要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后,才能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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