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权

新常态下,债务人(发包人)与债权人存有债务,其约定以转移房产所有权形式清偿债务,并提交法院以民事调解书形式予以确认。《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但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因此,不宜认定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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