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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转移接续

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根据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公布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将能够顺畅接续。接下来带您看看好律师网中关于“医疗保险转移法”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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