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8〕第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制度,仅凭中国专利局颁发的《 专利证书》,还难以确认专利权现有的法律状况。因此,为加强对专利广告的监督管理,杜绝虚假违法专利广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专利广告出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告主发布专利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专利出证机关出具的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二、专利广告的出证机关是中国专利局和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武汉、长春、西安、广州、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市专利管理局。
专利广告出证机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依据中国专利局专利登记簿出具的《专利广告证明》,是专利广告的有效证明文件。
在《专利广告证明》有效期内,专利权发生变化的,《专利广告证明》持有人应当及时到专利出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广告中涉及境外专利的,该专利的有关文件应当经过中国专利局认可并由中国专利局出具《专利广告证明》。
五、广告中涉及外国的持有中国专利的,应由中国专利局出具《专利广告证明》。
六、广告中涉及专利推广、专利转让交易活动的,如专利展览会,专利信息发布会等,应具有中国专利局或其授权的专利管理机关批准其举办该活动的证明文件。
七、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专利广告,应当依据本通知要求,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专利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专利证明文件,对不具有专利证明文件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附件:《专利广告证明》式样(略)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