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 状况异常期间的股票特别处理方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
状况异常期间的股票特别处理方式的通知
(1998年3月16日证监交字〔1998〕6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所 上市规则的规定,你所应对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为保证股票特别处理期间交易通信系统的安全和有关信息的及时披露,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证券交易所应要求上市公司在特别处理之前于指定报刊头版刊登关于特别处理的公告。如果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开始,证券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实行特别处理;如果公告日为交易日,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当日停牌一天。
2.特别处理股票的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
3.证券交易所应在发给会员的行情数据中,于特别处理的股票前加“ST”(special treatment的缩写)标记,要求会员据此标记将行情公布给投资者,并要求有条件的会员使用“ST”标记的股票行情闪烁显示或另屏显示。
4.指定报刊应另设专栏刊登特别处理股票的每日行情,不得将特别处理股票的每日行情与其他股票的每日行情混合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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