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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8]164号
  • 【发布日期】1998-03-23
  • 【生效日期】1998-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1998年3月23日国税函[199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抄送: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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