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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兴华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基字[1998]17号
  • 【发布日期】1998-04-09
  • 【生效日期】1998-04-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兴华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兴华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

(1998年4月9日证监基字〔1998〕17号)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所报《关于设立兴华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报告》及基金申报材料收悉。经审核,你公司所报材料符合《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所报《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兴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兴华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发行方案,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及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兴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二、同意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为基金托管人。

三、同意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国债和依法公开发行并可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其中,基金资产净值的80%用于股票投资,20%用于国债投资;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须达到上述投资组合比例。

四、基金的发行规模为20亿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1元。其中,基金发起人认购0.6亿份基金单位,占基金发行规模的3%,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基金发起人在基金存续期内须持有0.3亿份基金单位,占基金发行规模的1.5%,其余19.4亿份基金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发行。

五、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存续期限为15年。

六、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按基金资产净值2.5%的年费率计提。

七、基金的发行费用为每份基金单位0.01元,发行费用在扣除基金设立和发行过程中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发行协调费、文件制作费等有关费用后的余额,归基金所有。上述费用经基金托管人核准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发行过程中申购资金冻结期间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全部归基金所有。

九、同意你公司为基金发行协调人,具体负责基金发行的有关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基金的发行工作,保证基金的顺利发行。

十、同意基金托管人以兴华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设证券帐户和银行帐户。

十一、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家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募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十二、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的发行和运作中,应严格遵守《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和《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兴华证券投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

十三、基金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基金发行和设立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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