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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椰村”“椰南”等品牌椰子汁上 使用的商标和包装、装潢是否属于侵权行为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1998]第75号
  • 【发布日期】1998-04-24
  • 【生效日期】1998-04-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椰村”“椰南”等品牌椰子汁上 使用的商标和包装、装潢是否属于侵权行为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椰村”“椰南”等品牌椰子汁上
使用的商标和包装、装潢是否属于侵权行为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75号)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在“椰村”、“椰南”等品牌椰子汁上使用的商标和包装、装潢是否属于侵权行为的请示》(琼工商〔1997〕23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上:

一、《请示》中反映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问题,同意你局的定性意见,即《请示》中所附的南海市同益行保健食品厂使用的“椰村”商标。中山市多佳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椰南”商标与“椰树”注册商标近似。

二、《请示》中反映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近似的认定问题,根据《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的规定,应由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予以认定,认定的原则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同意你局对近似问题的分析意见,即所附材料提供的南海市同益行保健食品厂、中山市多佳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奇乐饮料食品公司仔宝饮料厂、津宝食品饮料厂、南海市龙泉饮料食品厂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与椰树集团海口罐头厂“椰树”牌椰子汁的包装、装潢的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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