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幕墙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幕墙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建监〔1998〕30号)
为了推动各地加强对玻璃幕墙工程的管理工作,1997年建设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全国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的专项检查,并对上海市、辽宁、福建、广东省的玻璃幕墙工程质量专项检查情况进行了重点调查。
检查情况表明:当前我国的玻璃幕墙工程总体水平较低,相当一部分玻璃幕墙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有些问题相当严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对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尽快行动起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现将《全国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的专项检查情况通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建筑幕墙工程质量工作的领导
建筑幕墙质量是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后患无穷。作为建筑幕墙主要类型之一的玻璃幕墙,近几年来在我国发展很快,但也是问题和隐患较多的薄弱环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充分认清当前玻璃幕墙工程质量问题的严竣形势,本着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尽快扭转当前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的局面。
二、认真贯彻《 建筑法》,依法严格管理
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建筑法》,把玻璃幕墙工程作为重要的建筑活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要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建建〔1997〕167号)的要求,从设计、招投标、原材料选用、生产制作、施工安装、检验及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严格管理。
三、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作为强制性行业标准,已从1996年12月30日起正式施行。各地要加大《规范》的宣传贯彻力度,认真检查生产制造、施工安装企业《规范》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不按《规范》办事的行为。要抓好《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尽快提高从事玻璃幕墙工程设计、制作、安装和质量监督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四、严格从业资格管理
建设部重申:按照有关规定玻璃幕墙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承担;玻璃幕墙产品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准用证制度未获得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得生产玻璃幕墙产品,未获得准用证的产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从事玻璃幕墙工程安装的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按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玻璃幕墙施工业务。
当前各地要重点查出出卖资质、冒名顶替、挂靠等违法行为,对无证或越级承接任务的企业,要予以严肃处理。
五、加强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监督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把玻璃幕墙工程纳入正常监督范围,加强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从玻璃幕墙设计审核入手,严格资质核查,严格技术审查,严格质量抽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把关,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竣工工程,不得核验,不准交付使用。
六、对查出的问题抓紧整改和落实
各地区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这次玻璃幕墙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对策,改进工作,争取在较短时间内使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有明显提高。对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各地要认真对待,限期整改,重点复查,逐项落实,以确保玻璃幕墙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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