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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 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高检发释字[1998]3号
  • 【发布日期】1998-05-12
  • 【生效日期】1998-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 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
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1998年5月12日高检发释字〔1998〕3号)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 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以上“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主要是指被害人的控告材料,或者是检察机关在审查举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材料。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侦查。但可以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所依据的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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