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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仪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8)354号
  • 【发布日期】1998-06-12
  • 【生效日期】1998-06-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仪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仪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354号1998年6月12日)

北京、上海、江苏、安徽、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仪化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仪化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仪化集团全资控股14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仪化集团公司在江苏省仪征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仪化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仪化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仪化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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