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一九九八年第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22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自1998年7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纸(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税则号:48010000)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新闻纸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
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进口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1997年11月10日,鼓励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阳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石砚造纸厂、齐齐哈尔造纸厂、鸭绿江造纸厂和福建南平造纸厂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来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这九家企业有资格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12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立案,开始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本案调查期为1996年12月10日至1997年12月9日。
1997年12月11日,外经贸部约见了加拿大、韩国和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工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同时通知了已知的出口商和申请人。1998年1月12日,外经贸部向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出口商及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有些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答卷。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给予申请公司延期。在答卷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5家加拿大公司的答卷和1家韩国公司的答卷,未收到美国公司答卷。
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上述的答卷进行了审查。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新闻纸产业损害调查小组,于1998年1月15日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答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回收。
二、被诉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
被诉的产品是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该产品主要以松木、冷杉、云杉、桉木为原料,以化学机械热磨浆法制浆抄纸;产品外观为每平方米重量45克、46克和48.8克,宽度为781毫米、787毫米、762毫米和1562毫米;白度60,平滑度30;按用途不同,分为卷筒纸和平板纸,主要供印刷报纸刊物等用。
在调查过程中,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定,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出口到中国的新闻纸与中国生产的新闻纸属于相似产品,具有可比性,其物理特性、技术特点及用途是相同的。被诉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税则号中的序号是48010000。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的计算
外经贸部在审查应诉公司的答卷时,对各公司所答卷作了如下决定:
加拿大豪森公司:
豪森公司在其答卷中称其在调查期间内没有国内销售,所以其正常价值的计算是按照《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该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结构价格来认定的,外经贸部在审查答卷后,决定采用豪森公司1997年年收入报表中报告的数据来计算其正常价值。
加拿大MB公司/出口销售公司:
MB公司/出口销售公司没有报告所有的国内销售,在答卷中MB公司/出口销售公司选择了一个所谓的所有代表性的客户和两笔交易,外经贸部认为这些材料是不充分的,决定拒绝使用。在有关生产成本的报告中,MB公司/出口销售公司并未完整、清楚地报告所有数据,所以外经贸部在计算结构价格时依据豪森公司的数据予以计算。
加拿大雄师集团:
雄师集团没有报告国内销售。在答卷中说明的附件包括国内销售,但外经贸部在审查答卷时,未发现附件六及国内销售,因此外经贸部采用结构价格计算其正常价值。雄师集团报告的生产成本中,未包括财务费用和利润,且经审查,所有的财务报表未经注册审计师审计,所以外经贸部对这些报告拒绝使用,并使用豪森公司的数据予以计算。
加拿大阿维纳公司:
阿维纳公司在有关国内销售的报告中,只报告了给予特别顾客的价格,而且价格变化反复无常;阿维纳公司也未做任何解释。经外经贸部审查,阿维纳公司的国内销售的报告也是不充分的,没有完全报告所有的国内销售,其下属第三家生产厂的销售没有任何报告;另外,国内销售报告中的大部分产品是由DALHOUSIE厂生产的,这与答卷第21页所称该厂大部分产品用于出口也是矛盾的。鉴于此,外经贸部决定采用结构价格计算其正常价值。另外,阿维纳公司对生产成本的报告是不完整的,没有有关财务费用和利润的报告,也未全面报告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所以外经贸部对这些报告予以拒绝使用,并使用豪森公司的数据予以计算。
加拿大芬利公司:
芬利公司因全部使用英文答复问卷,且没有任何国内销售的报告,所以外经贸部视该公司为不合作公司,适用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
韩国韩松公司:
韩松公司在答卷中报告的国内销售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发票等;在有关附件中,只报告了销售数量,而未报告销售金额,所以外经贸部决定不采用这些数据,而采用结构价格来计算其正常价值。韩松公司在答卷中未报告1997年的财务报表和1997年有关国内销售的具体财务分析。因为韩松公司是韩国唯一的应诉企业,外经贸部经过认真审查韩松的数据,决定在初裁中临时使用部分韩松公司答卷中提供的数据,即用新闻纸单位生产成本加上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及财务费用和利润,所有的数据将在初裁后进行核查。
(二)出口价格
所有应诉公司都报告了在调查期间内的出口价格,外经贸部根据《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
(三)比较
外经贸部将每个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根据《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对以下因素进行了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费用、财务费用以及回扣等。
(四)倾销幅度
外经贸部在计算倾销幅度时采用了根据生产成本加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及财务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计算的正常价值和各应诉公司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的办法。经过计算,倾销幅度是存在的。每个公司单独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是用每个公司的加权平均倾销差额与出口到中国的加权平均到岸价(CIF)比较作出的,倾销幅度分别如下:
加拿大:
豪森公司:61.23%
MB公司/出口销售公司:57.95%
雄师集团:59.07%
阿维纳公司:78.93%
其他加拿大公司:78.93%
韩国:
韩松公司:17.11%
其他韩国公司:55.95%
美国:
所有美国公司:78.93%
四、产业损害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损害进行了调查。
(一)倾销产品数量
初步证据表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大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控新闻纸。其中,加拿大1996年向中国出口新闻纸比1995年增长743.36%,1997年比1996年增长53.99%;韩国1996年向中国出口新闻纸比1995年增长155.98倍,1997年比1996年增长31.39%;美国1996年向中国出口新闻纸比1995年增长13.35倍,1997年比1996年增长16.28%。
(二)倾销产品的价格。
国家经贸委调查发现,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在大量对华出口的同时,不断降低价格,以谋取更多的市场份额。1997年加、韩、美三国向中国市场出口新闻纸价格分别比1996年下降10.78%、7.79%、15.3%。
(三)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
国家经贸委初步调查表明,倾销进口产品导致:
--中国国内相同产品的产量急剧萎缩。1997年1--11月份,国内九家新闻纸生产企业总产量比1996年同期下降20.57%。
--中国国内相同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收入下降。1997年1--11月份,国内九家新闻纸生产企业销售量比96年同期下降26.8%;销售收入比96年同期下降40%。
--中国国内相同产品价格被迫大幅度下调。1997年1--11月份在成本趋高的情况下,新闻纸平均价格比1996年价格平均下降7%。
--中国国内相同产品的库存大量积压。1997年11月底国内九家新闻生产企业库存比1996年同期增长2.55倍。
--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开工率严重不足。1996年下半年,国内九家新闻纸生产企业机器平均开工率为90%,1997年下半年下降为60%左右。
--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陷于严重亏损状态。1996年国内九家新闻纸生产企业实现税前利润2.65亿元人民币,1997年1--11月份,已处于全面亏损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失业率大幅度上升。国内九家新闻纸生产企业1996年失业率为4.46%,1997年达17.94%。
(四)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
国家经贸委了解到,加拿大、韩国和美国拥有巨大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根据1996年统计,加拿大生产能力约为902万吨,韩国103万吨,美国630万吨。加拿大每年出口新闻纸约为770万吨,美国约出口95万吨,分别占其国内生产能力的78%和15%。同时,加拿大、韩国和美国拥有相当数量的库存,存在进一步向中国市场大量低价出口新闻纸的可能性。
综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倾销出口的新闻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纸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五、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经初步调查证实,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向中国大量倾销出口新闻纸是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受到损害的重要原因。同时我们对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损害并非主要由以下因素造成:
--其他国家进口产品。统计数据表明,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的新闻纸占中国进口新闻纸总量的绝大部分。1996年,三国对中国出口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56.47%,1997年上半年上升为68.70%。
--需求变化。随着中国新闻出版业不断发展,中国国内对新闻纸的需求在稳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轻工总会的统计,1995年全国新闻纸总需求量约为75万吨,1996年为82万吨,1997年仍为82万吨。
--消费模式变化。新闻纸对于新闻出版行业是必不可少的,新闻纸没有其他可替代产品。因此,不可能由于其他替代产品出现而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市场的萎缩。
--正常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经过多年来不断的技术改造,其产品与倾销进口产品在性能、质量上相似。事实表明,如果来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与产自中国的新闻纸进行公平竞争,则中国新闻纸产业就不会遭受如此严重的损害。
--不可抗力因素。国内新闻纸生产企业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影响,生产设备状况正常。
六、临时反倾销措施
外经贸部认为为了消除倾销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必要从1998年7月10日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的临时措施。自1998年7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进口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税则号48010000)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新闻纸时,应依据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七、附则
本裁定中确定的倾销幅度为临时性的,有关利害关系方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37天内可以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依法予以考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1998年7月9日 199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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