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浙江省
-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4〕25号
- 【发布日期】2004-04-05
- 【生效日期】2004-04-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2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和《财政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于2004年9月底前,在全省开展统一着装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统一着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需要,统一穿着由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国务院作出清理整顿统一着装的决定,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执法部门良好形象,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节减各级财政开支,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从维护国家利益和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按照“谁着装、谁纠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决纠正目前统一着装中存在的“过多”、“过乱”以及仿制等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制止乱着装行为,切实增强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自觉性。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做好统一着装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工作按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为主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全省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和省政府纠风办负责指导。同时成立省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汇总报告,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各市、县(市)也要成立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县(市)范围内的清理整顿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具体办事机构或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省级主管部门除了做好机关本级的清理整顿工作外,还要加强对本系统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对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经费体制单位,清理整顿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
三、明确范围,全面清理
根据国务院规定,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均无权批准。此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
(二)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但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人员;
(三)凡统一配发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的行业及人员。
为便于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及人员名单附后(见附件1)。我省各级政府、各部门都应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范围控制统一着装。
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清理整顿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和发动阶段(4月底以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文件精神及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对清理整顿工作作出具体部署。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报省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各地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二)自查阶段(6月底以前)。各地及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着装情况,作一次认真的调查摸底,搞清底数,自查存在的违规着装题,同时将自查情况文字材料及“浙江省清理统一着装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并附软盘于7月10日前报省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
(三)整顿纠正阶段(8月底以前)。各地及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纠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在整顿纠正具体工作中,把握好以下规定:1.凡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统一着装的,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可不再收回,但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和已经制成尚未发放的库存服装及制式标志,由部门和单位集中上缴同级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处理。2.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但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人员,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可不再收回,但制式标志一律由各着装部门自行收缴、封存;对未按规定的自费比例向着装人员收取工料费的,应予足额补收,全部上缴同级财政。3.对社会有关单位所配发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相雷同的,由同级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统一收缴。
各地、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9月10日前向省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报告清理整顿情况。除报送详细的文字材料外,还要如实填报“浙江省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并附软盘。
(四)督查总结阶段(9月底以前)。省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将派出检查组,赴各地和省级有关单位进行督查,并对全省整顿统一着装情况进行总结,向省政府及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报告。
五、严肃纪律,务求实效
清理整顿统一着装是一件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必须严肃认真对待,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绝不搞形式、走过场。对2004年8月底前通过自查自纠解决问题并已脱装的地区和部门、单位,不再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2004年1月1日以后仍然继续批准违规着装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查处。特别是对以各种方式干扰、阻挠、抵制清理整顿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拒不整改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坚决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开曝光。
二○○四年四月五日
附件
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一、公安部门
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二、国家安全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任务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三、司法部门
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四、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五、检察院系统
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六、海关系统
属于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七、税务系统
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九、国家质检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十、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十一、农业部门
1.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
2.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3.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
十二、林业部门
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十三、交通部门
1.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和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
2.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
十四、国家海洋部门
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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