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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7-16
  • 【生效日期】1998-07-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1998年7月16日)

根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各种汽车关键件、零配件进口管理的紧急通知》,从8月1日起,进口维修用汽车车身的部件(指车架、发动机、前后盖、车门、驾驶室,不包括其他汽车零配件),只限于从国家指定的大连、天津、上海、黄埔、深圳皇岗、满洲里六个口岸进口,其它口岸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口。
其他汽车零配件的进口和国家汽车生产定点厂汽车关键件、零配件的进口,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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