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
(国税发〔1998〕119号1998年7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调动和鼓励举报人揭发检举税务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维护正常税收征管秩序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来源:省级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基金从总局下拨给各地国家税务局的办案补助经费总额中,按5%至10%的比例计提。地方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从省级国家税务局下拨的办案补助经费中按相同比例计提。
二、使用范围: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奖励查实并结案的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有功人员。税务人员查案不包括在内。
三、基金管理: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管理,财务部门单独建立账户,举报中心专款专用。省级举报中心要定期对地市级举报中心的举报奖励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年节余的举报奖励基金自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具体的举报奖励标准和管理办法另发。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通知规定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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