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 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
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各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及科委:
(国科发高字〔1998〕292号)
经研究,现将审定后的《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贯彻落实。请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给我们,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科学技术部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
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 一九九八年八月)
第一章 目的、意义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技术创新工程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加快建立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开展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是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试点示范工作,引导各地区形成健全的技术创新体系和机制,创造良好的经济、法律、政策等外部环境,引导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使企业发展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同时,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这对加速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区域经济和科技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
为了推动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通过示范引导,加强区域性技术创新体系和机制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优化资源配制,增加科技含量,强化市场导向,形成合理的区域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经济结构,真正走上依靠科技进步实现经济增长的发展道路。同时,以企业为主体,运用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两个手段,引导企业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组织创新、管理创新相结合。充分发挥各地方人民政府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作用,为技术创新创造良好的政策、组织和管理环境。
2.坚持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点面结合,逐步推进的原则。在大公司、大集团战略中推进技术创新。同时,也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尤其是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注意技术创新的重点与区域经济规划、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企业产品发展方向相结合,加大各级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3.坚持技术创新与本地区资源优势、基础条件相结合。避免资源浪费、重复建设、以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国民经济总体效益。
4.坚持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科技成果的转化相结合。追求最佳的技术经济效益。
5.坚持技术创新与市场开拓相结合。在技术创新工作中突出市场导向和市场开拓,并特别注重创新名牌(拳头)产品的市场开发。
第二章 主要任务
技术创新区域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各区域不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技术创新体系和机制,促进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使该地区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有一个较大的提高,达到以技术创新推动区域经济增长的目的。通过总结推广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经验,促进全国技术创新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把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到实处。
第四条 加强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和机制建设
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点是社会化中介技术服务体系和技术开发体系,推动产学研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应抓好有当地资源和人才优势的区域研究开发体系建设。
1.大力发展以生产力促进中心为重点的区域中介技术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建立中介技术服务体系,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提供技术、人才、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使技术创新产品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易、创新产品交易活动。
2.企业技术创新试点
1)通过培育不同类型企业技术创新试点,引导企业建立起以总工程师或第一副厂长为首,总工办主抓、主任工程师具体负责和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生产工人参加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把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定位在决策层。制定企业技术创新政策和发展规划,以产品创新为切入点,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机制。
2)加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建设。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鼓励技术开发机构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或企业二级法人单位,使其有利于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既面对企业,又面向市场,在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和需求的情况下,确定技术创新的方向,做到有的放矢;有利于企业技术开发机构逐步发展为集市场信息收集、产品发展方向预测、中试产品生产、试制品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实体。各类企业均应大力推动产学研结合机制的建立。要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与研究所、大学等机构建立紧密的技术合作关系,保证企业技术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3)大力培养和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发挥中小科技企业在机制、科技和人才方面的优势,促进他们依靠技术创新,在市场竞争中从小到大,大浪淘沙,滚动发展,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五条 技术创新能力建设
发挥科技优势,着力做好区域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一是要大力推广一批影响大、涉及面广的基础共性技术。二是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需求,向企业提供一批工程化、配套化、先进适用的产品技术。三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目标,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有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并做到技术、管理、营销等多因素的相互集成和综合配套,最终取得市场成功,从而大力提高区域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 技术创新环境建设
1.注重技术创新人才的培养。技术创新人才包括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市场营销人才等多个方面。要用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武装技术创新人员的头脑,实行管理科学化、决策民主化、营销市场化,提高企业职工素质,提高技术创新的效益。
2.完善技术创新政策。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引导和激励技术创新的政策。把宏观管理与市场驱动相结合,创造区域内条块配合、优势互补,工作集成,大力协同的技术创新政策和制度环境。
3.建立资金支撑体系。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技术创新投入、保障体系。走小财政、大金融的路子。逐步建立起技术创新风险投资基金,鼓励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建立多种形式的融资渠道,特别是要加大对技术创新项目的贷款力度,以支持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
4.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强化创新意识,为技术创新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是技术创新工程的重要任务。各地方要利用多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技术创新思想,宣传“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激发各级领导、广大科技人员依靠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5.充分利用当地已有的信息网络基础,建立技术创新主页,并与国家技术创新主页链接,通过现代信息手段积极开展对外的宣传、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试点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区域,必须高度重视和深刻认识技术创新工作。建立由本地区行政主要领导牵头,由科技、经济、财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技术创新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八条 技术创新区域试点必须有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区域试点实施方案,必须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得力,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区域试点方案一般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指导思想;
2.现状分析及技术、产业优势;
3.技术创新目标;
4.技术创新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5.保证措施。
第九条 申请技术创新试点的区域应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近年来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较好,项目实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中介服务体系建设、CAD推广应用、咨询培训、信息网络建设等方面有一定的工作基础,通过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的开展,确实对本地区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能产生明显地推动作用。
第四章 试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由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的宏观指导,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全国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
2.负责国家技术创新区域试点的审批认定、发布及考评工作;
3.组织专家对各地区在技术创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咨询论证,保证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的顺利发展。
4.研究制定有利于推动全国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开展的相应政策性措施。
第十一条 各地方人民政府的科技管理部门,在科学技术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技术创新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组织好技术创新区域试点的申报工作。其程序如下:
1)各地方人民政府成立领导技术创新区域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2)由地方科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本地区技术创新区域试点实施方案;
3)以地方人民政府的名义,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提出列为国家技术创新区域试点的申请,并附“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
4)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审核后,报科学技术部批准;
5)科学技术部审批后,正式列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
2.负责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实施方案,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
3.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内“企业技术创新试点”工作,包括试点企业实施方案审查、日常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等。
4.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和问题,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并参加国家组织的关于区域技术创新工作的讨论、交流等。
第十二条 对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实行动态管理。科学技术部对各试点区域进行不定期考评,对不符合要求并无改进技术的区域,可取消其试点资格,对申请试点工作验收的区域,科学技术部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进行,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一批国家级技术创新工程示范区域(有关具体标准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对试点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地方人民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和工作成效显著的工作人员,科学技术部将给予表彰、奖励;各试点区域也可对在技术创新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对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的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将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分别纳入各级有关的科技发展计划,给予优先的支持,并优先推荐试点区域承担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部会同有关金融机构,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技术创新区域试点的科技贷款力度。
第十六条 为区域试点提供各种信息和咨询服务,建立国家技术创新站点和主页,优先推荐技术水平高、实用价值大的科技成果。
第十七条 对区域试点组织多种形式的人才培训,并为其加强国内外合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 通过与有关部门、地方加强协调,制定有效的政策性措施,为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学技术部批准的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城市。
第二十条 各地方科委和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城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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