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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郑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郑州市打假治劣工作实施方案
  • 【发布单位】郑州市
  • 【发布文号】郑政〔2004〕37号
  • 【发布日期】2004-04-06
  • 【生效日期】2004-04-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郑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郑州市打假治劣工作实施方案

郑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郑州市打假治劣工作实施方案

(郑政〔2004〕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4年郑州市打假治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六日


2004年郑州市打假治劣工作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巩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成果,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2004年全省打假治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4〕12号)精神,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市场反映突出的问题,全面推行打假治劣责任制,加强对重点产品的质量监控,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目标任务

突出抓好食品、药品、农资、建材和棉花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产品质量问题,组织开展以“端窝打点”为主要形式的专项执法打假行动和联合执法检查行动。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农资、建材和棉花等专项整治行动,带动特种设备、计量等其他方面的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行动要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结合,要与保护扶持优质名牌产品相结合,要与建章立制、加强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通过专项整治,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假冒伪劣突出问题,整治一批影响恶劣的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端掉一批制假售假窝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努力创造良好的消费、经营和投资环境,使广大消费者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三、工作部署

(一)食品打假

1.工作重点

食品打假工作要围绕源头治理和市场准入两个关键环节,以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品种为重点,大力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1)开展食品源头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加强生产管理,严把质量关;开展对已实行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米、面、油、酱油、醋等五类食品的无证查处工作,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及农村非法生产加工食品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生产加工假劣食品、甲醛等非食用物质浸泡食品、硫磺熏蒸食品,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标识标注违法行为,整治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食品违法行为。

(2)开展食品经营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对城镇食品集贸市场、大型超市商场进行监督检查,严格索证索票和质量追踪制度,查处假劣食品、三无食品、米、面、油、酱油、醋等五类无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食品、过期霉变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坚决取缔无证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集中开展食品质量、标准、计量执法联合检查活动,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

食品专项整治工作要把粮油制品、肉及肉制品、蔬菜、水果、饮料、奶制品、豆制品、酒类、水产品等9大类食品作为打假工作的重点产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食品、甲醛浸泡食品、硫磺熏蒸食品、非法使用添加剂食品、霉变过期食品、农药残留超标食品和标识标注违法行为,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2.牵头单位:由市卫生局牵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药监局、农业局、公安局、商业局等单位配合。

(二)药品打假

1.工作重点

(1)开展非法行医卖药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依法打击以行医为名、卖药为实的非法行为。

(2)开展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强化安全意识,保证药品质量,加大对原药品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及制假售假重点地区的监控力度,取缔无证经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药品专项整治工作要把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日常用药、急救药品、一次性医疗器械作为打假工作的重点产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提高药品合格率,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2.牵头单位: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等单位配合。

(三)农资打假

1.工作重点

一是狠抓重点品种。农资打假的重点是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及配件和禽流感疫苗。二是狠抓重点地区。把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农资市场秩序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县(市)、区作为重点地区,集中查办。三是狠抓重点市场。对那些出现以次充好、欺行霸市以及滥涨价行为的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农资集散地进行整治,坚决打击取缔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摊点、流动加工点、分装点和地下黑窝点。四是狠抓春秋两季。在春耕秋播农资生产销售旺季组织开展农资专项打假联合行动。

农资专项整治重点查处9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缺乏有效管理的挂靠经营和不具备资格经营的;二是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未达到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禁用农资产品的;三是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或推广许可证)、批准文号、品种审定、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农资产品的;四是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五是生产、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农资产品的;六是假冒伪造或者买卖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推广许可证的;七是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识的;八是利用各种广告或媒体对农资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的;九是农资生产销售计量违法的。

2.牵头单位:由市农业局牵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社、公安局等单位配合。

(四)建材打假

1.工作重点

以关系人身财产安全、建筑工程安全、环境保护的建筑用钢材、水泥、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的装饰装修材料、建筑用低压电器和电线电缆、“地条钢”、劣质钢材等为重点产品;以生产假冒伪劣建材相对集中的地方为重点区域;以辐射面广、经销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建材市场、钢材市场和生产伪劣建材产品的企业为重点。

2.主要任务

(1)严厉查处建材生产、销售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和认证标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

(2)大力整治区域性建材生产经营违法活动。坚决取缔无证无照、不具备产品质量条件,或使用国家淘汰生产工艺生产建材以及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企业及黑窝点。对去年开展的地条钢和劣质钢材专项整治进行“回头看”,巩固整治成果,防止反弹。

(3)认真整顿治理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建材市场。要对重点市场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加大联合执法检查的力度。对销售假冒伪劣建材问题严重、屡查屡犯的违法经营者,要吊销营业执照;对屡禁不止的销售假冒伪劣建材、欺诈消费者的市场和经销者责令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确保假冒伪劣建材不流入市场。

(4)查处建设工地和装饰装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一是建筑工地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二是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见证取样规定,对进入建筑工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现场验收和复验的行为;三是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擅自使用或安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四是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限量装饰装修材料的行为。

3.牵头单位: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委牵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侧重生产领域的专项整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侧重流通领域的专项整治;市建委侧重建设工地和建材使用环节的专项整治。市环保局、公安局、电业局等单位配合。

(五)棉花打假

1.工作重点

(1)开展棉花专项打假行动

重点地区是棉花主产区,特别是行政区交界的“三不管”地区和偏远村镇。重点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加工、销售活动中混等混级等严重质量违法行为。清理整顿国家明令禁止用于棉花加工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等,取缔查处无证无照棉花加工厂。

(2)絮棉制品专项打假行动

以大案要案为重点,集中查处“黑心棉”案件。一是加大从源头打击“黑心棉”的力度,以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和絮棉制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场所。重点打击将医疗废弃棉、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废旧絮棉制品等有毒有害、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废旧物作为生产絮棉制品原料的行为。对制假窝点要做到发现一起,捣毁一起,彻底铲除,不留后患,坚决堵住假劣质棉花及其制品流入市场的源头;二是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严厉查处絮用纤维制品标识违法问题;三是以大中专院校、宾馆、医院场所等为重点,针对絮棉制品使用情况开展集中检查,发现使用各种废料或所谓“回收棉”、“再生棉”等“黑心棉”制品的,要依法封存,并坚决追查其来源。

全面加强对絮棉制品使用原料的监管。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国质检执联〔2002〕204号)的规定,坚决管住棉纺企业生产下脚料及医院废弃棉,决不允许其流入市场;督促絮棉制品大宗使用单位在进货时严把质量关;逐步建立对废弃棉和集团性采购絮棉制品的长效监管机制,遏制公开的成规模的生产销售与人体直接接触的伪劣絮棉制品违法犯罪活动。

2.牵头单位: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社共同牵头,市工商局配合。

(六)特种设备和计量专项整治活动

1.工作重点

(1)特种设备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及游乐设施进行检查,存在事故隐患的限期责令整改,并分片到人跟踪予以落实,无法整改的坚决予以关停取缔。

(2)计量专项整治行动

对加油站加油机、农贸市场在用计量用具,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检查,严惩使用不合格计量用具及缺秤少量违法行为。开展对加油站专项整治活动,以107、310国道为重点,严厉查处加油机未通过防爆安全检查、计量作弊、克扣油量等违法案件,重点检查社会加油站,整顿加油站计量违法行为。

2.牵头单位: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市工商局配合。

四、职责分工

质监部门负责从生产领域抓好源头打假工作,认真开展食品、建材质量安全、农资生产环节和棉花打假及加工领域的监督抽查、强制检验和计量监督等工作。围绕原材料进厂把关、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方面进行审查。严格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管理,全面推行食品、建材、农资和棉花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质量监督和打假工作,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对虚假广告宣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标识使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经销企业吊销营业执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和医疗器械制假售假大案要案;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排查原有药品医疗器械集贸市场或变相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城乡结合部、已关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现无证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并依法严肃处理;要加大药品抽验力度,依法查处生产经营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

卫生部门依法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严把卫生许可证发放关。重点检查食品生产企业的员工队伍培训、健康检查、生产设施、原料控制、生产管理、仓储物流及品质管理等,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同时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

农业(畜牧、农机)部门负责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包括种畜禽、水产种苗、牧草种子)、肥料(主要是复混肥和新型肥料)、农药、兽药(包括渔药、禽流感疫苗)、饲料(包括鱼粉)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7大类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

商业部门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定点屠宰政策,加强对出厂肉品质量检验检测的监督,取缔超规划设点屠宰,打击私屠滥宰,并主动会同工商、卫生、公安、动检等部门,确保市场上的肉品质量安全。

供销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农资打假工作;同时负责对所属棉花企业有无个体挂靠、一证多用或承包给个体的违法经营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加强行业管理,督促棉花收购、加工和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棉花检验规程和棉花标准。

建设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工地和装饰装修工程中,违法违规采购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排污企业,并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构成犯罪的制假售假案件。同时,要严肃查处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行政执法部门的正常执法活动顺利进行。

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制假售假或收受贿赂,利用职权给制假售假分子提供方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打假治劣工作是提高我市产品市场竞争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的需要,是树立郑州形象的基础工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局的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转变作风,狠抓落实。要树立长期作战思想,认清打假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反复性,坚决防止和克服松懈、畏难和厌战情绪,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精心部署,加大力度,采取集中打假和联合打假行动等一系列有效措施,推动2004年打假治劣工作深入开展。

(二)认真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县(市)、区行政“一把手”为本地打假治劣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一把手”负责本部门的打假治劣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执法打假责任制。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打假治劣工作中不顾国家和全局利益,实行地方保护或打击不力,不能扭转局面的以及本次打击后再出现反弹的,出现区域性、集团性制假售假集散地,或者出现暴力抗法事件、重大制假售假案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打假治劣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开展工作,形成一个既有统一领导,又有分工负责的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抓好落实。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四)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打假工作,对触犯刑律的案件,要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要求,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在行政执法中以收代罚、以罚代刑、罚过放行的行为,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五)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要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推动全市打假治劣工作的全面开展。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一批大案要案实行挂牌督办。对查处的大案要案、区域性和行业性造假行为,要按照“五不放过”(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清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对涉案人员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支持和参与制假售假的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的要求,查个水落石出,决不手软,一抓到底,务求实效。

(六)逐步建立打假治劣的长效机制,使打假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要按照“集中打击与日常监督相结合、重点打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加强市场监管与引导企业自律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方针,保持打假的高压态势,防止制假售假违法行为死灰复燃,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打假的长效机制。

(七)开展信用活动,树立诚信形象,引导和保护名优产品企业健康发展。要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广大企业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诚信企业和优质名牌产品的快速发展。要强化各类经营主体的责任意识,主动面向市场,调整产品结构,加快技术创新,全面提升产品档次;引导和帮助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先进技术,完善技术保障手段和计量检测体系、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高质量水平;积极开展政企联合打假,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名优产品健康快速发展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为各方投资者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投资环境。在打假过程中,要坚持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

(八)发挥舆论宣传监督作用,建设全社会参与的市场监控体系。充分发挥各种大众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和推介名优产品和重质量、讲信用企业,宣传有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以及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危害性,使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公布市场监督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受理并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进行公开曝光,震慑违法分子,教育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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