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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做好取消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期货经纪业务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期字[1998]20号
  • 【发布日期】1998-09-18
  • 【生效日期】1998-09-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做好取消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期货经纪业务的通知

关于做好取消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期货经纪业务的通知

(1998年9月18日证监期字〔199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各期货交易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精神,妥善处理取消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期货经纪业务的有关事宜,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实现平衡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文到之日起,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不得再吸收新客户,不得申请新的代理交易编码,要在1998年12月31日前了结全部期货经纪业务,或将经纪业务平稳移至期货经纪公司。

二、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要指派专人负责客户资金清退工作,不得无故拒绝客户的出金要求。在与客户结清经纪业务后,退还全部客户保证金,撤销代理帐户,取消经纪合同。

三、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管,逐家检查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资金调度、客户保证金存放、代理持仓额等情况,督促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及时清退客户保证金,了结期货经纪业务。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其它恶性事件。

四、各期货交易所应逐日检查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当日交易情况、持仓情况和保证金余额,发现异常及时处理。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个会员,并通过会员传达到每一个客户。
各地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应通力合作,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各地监管部门应于每月末书面向我会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处理。遇有紧急突发事件,迅速向中国证监会和地方政府报告,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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