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国健美操指导员专业技术等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国健美操指导员专业技术等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兵团体委,总参军训部、总政文化部,各行业体协,各直属体育院校及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全国健美操指导员专业技术等级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全国健美操指导员专业技术等级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动健美操运动的开展,根据原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颁布的《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和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健美操活动管理办法》,结合健美操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美操指导员专业技术等级设国家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三条 《健美操指导员专业技术等级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部署指导下,由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在执行《实施办法》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国健美操指导员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制定健美操指导员专业技术等级标准和实施细则。
(三)负责制定健美燥指导员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四)负责健美操国家级指导员的培训、考核、评审和其它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地方对一级和一级以下健美操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本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健美操项目一级和一级以下指导员的发展计划。
(二)负责健美操项目一级和一级以下指导员的培训、考核、审批及其它管理工作。
(三)负责推荐和申报健美操国家级指导员的人选名单和材料。
第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部分或全部委托健美操协会(未成立健美操协会的地区可委托体操协会代行职能,下同)负责健美操指导员的管理工作,并报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培训
第七条 申请授予健美操项目各级指导员称号者,必须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凡开展健美操活动的地区(部门),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各类业务培训。
第八条 业务培训内容必须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健美操协会制定的培训大纲要求设置。一级以上(含一级)指导员培训班的师资由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健美操协会选派。二、三级培训班师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健美操协会从一级以上指导员中选派。
第九条 国家级健美操指导员考核内容为理论、专业技术、教学实践、外语和论文答辩。一、二、三级健美操指导员考核内容为理论、专业技术和教学实践。
第四章 申请
第十条 凡申请授予健美操项目指导员专业技术等级称号者必须参加相应级别的健美操指导员培训班,并经考试合格方能申请。
第十一条 凡申请高一级健美操指导员专业技术等级称号者必须具备低一级专业技术等级资格。
第十二条 具备相关项目(体操、艺术体操、技巧)专业技术等级职称、并从事健美操教学、训练工作两年以上者可参加相应级别的健美操指导员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可申请同级别健美操专业技术指导员称号:从事健美操教学、训练工作一年以上,两年以下者可参加低一级别健美操指导员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可申请低一级别健美操专业技术指导员称号。
第十三条 申请授予健美操各级指导员称号者均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和健美操协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五章 审批
第十四条 各地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可根据申报的情况按《实施办法》规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体育行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国家级指导员评审委员会人数为7―11人,一、二、三级指导员评审委员会人数为5―7人。 第十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健美操协会负责国家级健美操指导员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地方健美操协会负责一、二、三级健美操指导员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结果须报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健美操专业技术等级指导员证书、证章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国家级健美操指导员证书、证章由国家体育总局颁发,一、二、三级健美操指导员证书、证章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颁发。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健美操项目指导员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分级进行日常管理,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对从业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建立档案,做好指导员的表彰、奖惩、晋级和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
第十八条 健美操指导员应按《实施办法》规定的范围和主管部门的委托积极开展健美操群众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并接受领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健美操指导员跨地区迁移时,要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迁出、迁入注册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健美操指导员专业技术等级标准和实施细则(试行)
三级健美操指导员
一、了解健美操运动的意义,热爱健美操指导员工作;
二、了解健美操运动的一般理论知识,初步掌握健美操运动基本技术、技能的传授和锻炼方法;
三、能因地制宜地在基层单位、学校、健身场馆、社区开展活动,进行正确地教学指导;
四、具备组织基层健美操活动和小型竞赛活动的能力;
五、参加健美操活动二年以上。
六、参加相应级别的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二级健美操指导员
一、了解健美操运动的意义,热爱健美操指导员工作;
二、基本掌握健美操运动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健美操运动技术和技能的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
三、能因地制宜地在基层单位、学校、健身场馆、社区开展活动,进行正确的教学指导,并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具备组织县、区级健美操活动、竞赛和培训骨干的能力;
五、具备指导三级健美操指导员的能力;
六、从事三级健美操指导员工作二年以上。
七、参加相应级别的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一级健美操指导员
一、对开展健美操运动的意义有充分的认识,热爱健美操指导员工作;
二、掌握健美操运动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较高水平健美操技术、技能的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健身场馆的管理工作;
四、具备参与组织省级健美操活动、训练竞赛、培训工作的能力,掌握健美操科研工作的方法;
五、具备指导二、三级健美操指导员的能力;
六、从事二级健美操指导员工作三年以上。
七、参加相应级别的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国家级健美操指导员
一、对开展健美操运动的意义有深刻的认识,热爱健美操指导员工作;
二、系统地掌握涟美操运动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高水平健美操技术、技能的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胜任高级别健身场馆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四、具备参与组织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行业、系统的健美操活动、训练竞赛、培训工作的能力,能独立进行健美操项目的科研工作;
五、具备指导一级和一级以下健美操指导员的能力;
六、从事一级健美操指导员工作五年以上;
七、参加相应级别的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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