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116号
  • 【发布日期】2004-04-08
  • 【生效日期】2004-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闽政文[2004]116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龙政综〔2004〕5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龙岩市自2004年1月1日起,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8%提高为10%,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调整为2003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省直和中央属驻龙岩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相应提高为10%。中央属驻龙岩单位原先经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0%的,按原标准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