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闽政文[2004]116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龙政综〔2004〕5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龙岩市自2004年1月1日起,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8%提高为10%,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调整为2003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省直和中央属驻龙岩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相应提高为10%。中央属驻龙岩单位原先经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0%的,按原标准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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