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对外贸易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
- 【发布文号】[1998]外经贸美大发第903号
- 【发布日期】1998-12-01
- 【生效日期】1998-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输加拿大 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的紧急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输加拿大
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的紧急通知
(〔1998〕外经贸美大发第9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部委直属公司,中国包装总公司,各商会、协会、学会,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地“三检”临时协调小组:
1998年11月4日,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发布法令,自1999年1月4日起(法令生效日),加拿大将对所有来自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抵达加港口的货物木质包装实行新的检疫措施,以防止光肩星天牛传入加拿大。
加这一法令要求,自生效之日起,来自中国的货物木质包装须附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证明木质包装在进入加拿大境内前已采取过下列任何一种处理措施:1、热处理;2、熏蒸;3、防腐处理;4、其他加食品检验署认可的处理措施。法令要求输加货物的木质包装必须完全没有树皮、可见的虫害及活虫痕迹;此外,无木质包装的货物必须附有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的证明。违规货物将被加方整批扣留或禁止入境。
为保证我输加货物顺利出口,避免经济损失,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1998年10月26日联合下发了《 关于对输美货物的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的紧急通知》(〔1998〕外经贸美大发第808号)。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经贸部于1998年11月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以及改进包装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702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1998年11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检动〔1998〕104号)。上述通知和办法均适用于我输加货物(《 关于对输美货物的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的紧急通知》中第 五条除外)。因此,凡是1999年1月4日后运抵加拿大的中国货物木质包装,企业均应参照上述通知和办法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熏蒸/消毒证书;货主或其代理人凭熏蒸/消毒证书向海关办理出境通关手续,海关凭相应证书放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 关 总 署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