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125号
- 【发布日期】2004-04-16
- 【生效日期】2004-04-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定兴鑫水泥有限公司日产2500吨 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定兴鑫水泥有限公司日产2500吨
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4]125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福建省永定兴鑫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日产25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用地农转用、征用土地的请示》(龙政综〔2004〕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新罗区农用地10.455公顷(耕地)、永定县农用地5.3414公顷(其中耕地5.235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新罗区适中镇营坑村水田9.99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公顷,保丰村水田0.21公顷,中溪村水田0.247公顷;永定县龙潭镇联中村水田4.0102公顷、旱地1.2249公顷、园地0.106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43公顷、未利用土地2.7953公顷,合计征用集体土地18.706公顷,以出让方式提供给福建省永定兴鑫水泥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日产25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由当地人民政府无偿收回。项目建设应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龙岩市、永定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按规定核减。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15.7964公顷计入龙岩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龙岩市、永定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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