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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几起假案的通报》的通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1999]第110号
  • 【发布日期】1999-05-06
  • 【生效日期】1999-05-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几起假案的通报》的通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几起假案的通报》的通报

(工商公字〔1999〕第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反走私斗争,取得了显著效果。但在个别地区仍然存在一些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违抗政令,罚款放行、纵容走私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形象,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日前,针对河南省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处盗版光碟案件中罚款放行的严重错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了《 关于对许昌县工商局在查处案件中罚款放行严重失职的通报》。最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一些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假案、搞假没收的行为予以通报。为了严肃纪律、维护政令通行,现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几起假案的通报》(粤工商〔1999〕5号)转发给你们,并再次提出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在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中经受住正与恶、公与私的考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和国务院8省(区)打击走私和骗汇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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