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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9]473号
  • 【发布日期】1999-07-09
  • 【生效日期】1999-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1999年7月9日国税函〔1999〕473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和林德--厦门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能否继续免税的请示》(厦国税外〔1999〕01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的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之前继续执行“不征不退”的免税政策。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坶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72号)规定的老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以产顶进”方式销售产品视同出口免予征税的税务处理,可相应延长执行至200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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