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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 重型汽车集团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社部函[1999]195号
  • 【发布日期】1999-10-26
  • 【生效日期】1999-10-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 重型汽车集团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
重型汽车集团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函

(劳社部函〔1999〕19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有关情况的报告》(鲁政字〔1999〕224号)已经国务院办公厅转我部办理,经商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拖欠职工工资问题
根据《 劳动法》和国家工资管理法规,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后,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工资。拖欠工资是企业行为,企业应履行清欠工资的职责。你省有关部门应积极指导并督促企业逐步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具体措施可考虑:
(一)按照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原则,适当降低经营者、职工工资支付标准,并严格控制经营者职位消费。
(二)继续落实工资预留户政策,请银行积极配合,支持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预留工资支付资金。

二、关于欠缴养老保险费和欠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
(一)关于欠缴养老保险费问题。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该企业应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在正常参加社会统筹后,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放。
(二)关于欠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应由该企业与其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补发。你省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将该企业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补缴养老保险费事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该企业协商解决。

三、关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问题
该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应尽快组织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并按照“三三制”原则筹措资金,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中央财政已预拨了财政承担资金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部分资金,对企业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资金,将在年终清算时予以补助。

199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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