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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员工抵押贷款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复[1999]215号
  • 【发布日期】1999-11-19
  • 【生效日期】1999-1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员工抵押贷款的批复

关于员工抵押贷款的批复

(保监复〔1999〕215号1999年11月19日)

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你们《关于员工抵押贷款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一百零四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监会成立后,虽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购买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等,但贷款业务尚未放开。对保险公司的其他资金运用问题,其中包括为员工提供住房贷款问题,我会正在进一步研究。在有关政策未明确的情况下,你们暂不得为员工提供住房贷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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