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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建设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01-01
  • 【生效日期】2000-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建设部门:

现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内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25年。
(二)工作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二个以上大型建设项目或五个以上中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制和管理。
2?负责主持过两次以上全国统一(或地区统一、行业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制和管理。
3?担任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处(站)专业负责人满5年。

三、认定组织

由建设部、人事部组成“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领导小组”(以上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四、认定程序

(一)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所辖范围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合格者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者报建设部、 人事部办理批准手续。

五、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评审表》一式两份(表格统一印刷另发)。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三)学历证书。
(四)申报条件第(二)款中工作业绩情况和担任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处(站)专业负责人年限的证明。

六、认定时间

认定数量实行总量控制。认定工作将分批进行,认定名额根据各地、各部门情况分别下达。各地、各部门在1997年1月15日前,将首批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申报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实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七、认定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认定程序,认真做好审核、申报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追究当事人的个人责任并取消其申报资格。
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不得申报。

八、凡申请认定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均按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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