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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抗[2000]18号
  • 【发布日期】2000-01-13
  • 【生效日期】2000-0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

(建抗〔20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
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当前又处于地震活跃期。村镇建设因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很多房屋、工程设施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每次破坏性地震都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失。为使村镇建设具备必要的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造成的损失,现就加强村镇建设抗震防灾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村镇抗震防灾工作列入村镇建设的重要内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将抗震设防区村镇建设抗震防灾工作列入村镇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对村镇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二、抗震设防区的村镇规划应包括村镇抗震防灾的内容。
抗震设防区的村镇规划必须考虑抗震防灾的内容。村镇抗震防灾的内容主要包括:依据地震基本烈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等合理地确定村镇抗震设防目标;依据场地与地质条件确定抗震有利、不利地段以及重要工程的选址;确定建筑物合理间距,预留抢排险道路;村镇建设的规划布局要避开断裂带的影响等。

三、因地制宜合理制定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
村镇建设抗震设防标准应根据地震烈度、工程类别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别对待。对于公共工程、基础设施、中小学校舍、乡镇企业的工程、三层以上的建筑工程以及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二层农民住宅等,均应按照现行规范进行抗震设防;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住宅,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有关村镇建设中农民住宅等的抗震设防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
村镇建设的公共建筑、基础设施等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应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或专项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任何个人及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不得从事上述工程的勘察设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农村地区勘察设计人员的技术水平。

五、鼓励对村镇建设抗震防灾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有关科研、设计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对村镇建设抗震防灾工作提供技术服务。通过编制推广标准图集、提供技术咨询等工作,切实提高村镇建设抗震防灾能力。

六、积极抓好村镇建设抗震防灾的示范工程。
村镇建设受地域差异与经济发展水平影响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村镇建设抗震防灾示范工程时,可与村镇建设试点相结合,确定若干个村镇建设抗震示范工程,通过示范工程,不断总结经验,制定出符合本地区情况、切实可行的抗震技术措施,推动本地区抗震防灾工作的开展。

七、加强村镇建设抗震防灾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村镇建设抗震防灾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既要加强对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抗震防灾专业知识的培训,又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群众宣传、普及抗震防灾情况,提高广大群众的抗震防灾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0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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