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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高检发法字[2000]7号
  • 【发布日期】2000-04-30
  • 【生效日期】2000-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2000年4月30日高检发法字〔2000〕7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2000)41号《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发函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查询核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作出正式复函,答复如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你们按中编办答复意见办。
此复。
附件:《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性质问题的复函》

附件: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性质问题的复函

(2000年4月14日 中编办函〔2000〕8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的函》(高检发法字〔2000〕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办(1998)131号文件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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