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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线电传呼 市场是否具有监督管理权限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2000]第113号
  • 【发布日期】2000-06-02
  • 【生效日期】2000-06-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线电传呼 市场是否具有监督管理权限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线电传呼
市场是否具有监督管理权限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第113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线电传呼服务市场和无线电传呼服务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监督管理权的请示》(陕工商公字〔2000〕07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2号)的规定,组织实施对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是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对无线电传呼市场的经营主体违反《 公司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广告法》、《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二000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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